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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自卫权[编辑]


基本介绍

     集体自卫权是一种国防概念,简言之可以视为海外出兵或介入他国战争的权利,视为一种进攻作战的潜在概念,即与本国关系密切的国家遭受他国武力攻击时,无论自身是否受到攻击,都有用武力进行主动干预和阻止权。即一个联盟所有成员在其中一个成员遭受攻击时进行相互武装援助,例如北约和华约组织就是类似概念的国家群体,互相实行集体自卫权。日本一直争取在日本国宪法下容许行使集体自卫权。

     集体自卫权可以视同一群小国在面对一个大国和其盟邦有压倒性军力时的国防出路,透过集体自卫增加大国使用军事手段的风险性和复杂性,从而避免战争,中国春秋战国时期的合纵连横已经有类似概念。1945年制定的联合国宪章第51条规定,主权国家拥有单独或集体自卫的固有权利。这一条款成为日后美国和苏联分别组建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和华沙条约组织的法律基础。

     虽然加入集体自卫协议的成员国并不表示届时一定会介入其它成员国遭攻击的处境,更多时候国际与国内政治情势对于一国的行为有更多最终影响,而一种象征性的预留权力还是有外交筹码的功能。

产生背景

     根据1945年制定的联合国宪章第51条规定,主权国家拥有“单独或集体自卫的固有权利”。这一条款成为美国和前苏联分别组建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和华沙条约组织的法律基础。
日本政府2012年1月邀请相关专家成立“安全保障和防卫力量恳谈会”,以便为预定2012年年底前完成的2010年至2014年度新“防卫计划大纲”提供政策参考。
     恳谈会4日向麻生首相提交“恳谈”结果,报告建议修改日本政府有关禁止行使“集体自卫权”的宪法解释、修改“武器出口三原则”、在巩固日美同盟基础上加强日本自身防卫力量等。 报告称,如果朝鲜向美国方向发射导弹,或在公海上执行导弹警戒任务的美国军舰遭导弹攻击,出于强化日美同盟考虑,日本自卫队应该获许拦截朝鲜导弹,自卫队舰船也应能为美军船只提供护卫。报告提出,上述情况“应该行使集体自卫权”,为此有必要做修改宪法解释等法律准备。 日本应该脱离战后体制、制定新宪法,并且可以行使“集体自卫权”与美军并肩作战。
     修宪日本二战投降后,于1946年制定了后来被称为“和平宪法”的新《日本国宪法》。日本的宪法解释禁止行使“集体自卫权”,只允许行使个别自卫权,即在本国受到攻击时行使武力。
     一般国家拥有集体自卫权,但因为日本是发动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国家之一,依据“放弃战争,不设军队”的宪法第九条规定放弃了集体自卫权。 
禁止行使“集体自卫权”,是二战后日本在“和平宪法”原则指导下,根据国内外形势做出的重大政策选择,也是半个多世纪以来构成其“专守防卫”基本国策的一个具体要素。
冷战结束后,“集体自卫权”这个概念在日本国内更多体现在日本与美国的同盟关系中,尤其是“9·11”恐怖袭击事件发生后,美国屡次要求日本行使“集体自卫权”。 
     日本现行宪法规定,日本实行放弃战争、不维持武力、不拥有宣战权的和平主义,明确禁止日本行使集体自卫权。
     所谓“修宪”,是指修改现行日本宪法第九条。由于该宪法明确表示日本放弃战争,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交战权,二战后的日本宪法被称为“和平宪法”。长期以来,因所需法律程序严格,修宪在日本被认为是不可能的“常识”。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593649.htm?fr=aladd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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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者: 叶剑龙

最近更新:2014/11/12 2:5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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