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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编辑]


电子商务法的概念

      电子商务法是指调整电子商务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新兴的综合法律领域。 国际电子商务相关法规包括:《计算机记录法律价值的报告》、《电子资金传输示范法》、《电子商务示范法》、《电子商务示范法实施指南》以及《统一电子签名规则》等。

电子商务法的特征:

  电子商务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通过电子行为设立、变更好消灭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个概念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电子商务法调整的是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二,电子商务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电子商务法调整的是通过电子行为进行的民商事活动,因而非通过电子行为进行的民商事活动不属于电子商务法范畴。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意思自治原则

      当事人意思自治是民事法律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即在民事活动中,除法律有强制性规定外,各民事主体尅自主决定自己的行为,交易各方可以自愿约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中立原则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目标就是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建立公平的交易规则。要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达到公平的目标,就必须确立电子商务法的中立原则。中立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技术中立、媒介中立、实施中立和同等保护。

     第三,功能等同原则

     功能相同,则法律效力应该相同。电子商务法应通过扩大书面形式、签字和原件等概念的范围,把以计算机为基础的技术也包括进去,解决的传统该法律规定对使用电子商务造成的障碍。

    第四,安全原则

    电子商务以其高效快捷的特性,在各种商事交易形式中脱颖而出,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它这种高效、快捷的交易工具必须以安全为前提,它不仅需要技术上的安全措施,同时也离不开法律上的安全规范。

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

      电子商务法是调整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商事关系的规范体系。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律委员会在《电子商务示范法》中所给数据电文的定义是:“就本法而言,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发收或储存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当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一般应由电子商务来调整。

电子商务法的性质:

  1)电子商务法既有任意性,又有强制性。

  任意性规范主要体现在电子商务交易法中,它给予交易主体以充分的选择权,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愿;而强制性规范表现为它要求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为或不为,违反这种规定就要受到国家强制的制裁。违反电子商务法不但有民事责任,还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2)电子商务法的表现形式是制定法,联合国贸易委员会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是以制定法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电子商务法应该是由一系列成文的法律、法规所组成的,它是调整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电子商务法具有国际性。它的法律框架不应局限在一国范围内,而应适用于国际间的经济往来,得到国际间的认可和遵守。

电子商务法的地位:

  电子商务法的地位是指电子商务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所处的位置应归属于哪一个法律部门的问题。

  传统观念认为电子商务法属于民商法的范畴,但有人则认为电子商务法应属于一个全新的、独立的法律范畴。主体

电子商务法的主体:

  电子商务的发展是政府、企业和消费者等各类主体协同努力的结果,不能缺少任何一方的参与和支持。企业是市场的主体,是电子商务的主力军,既是发起者,又是响应者,同时还是结果的承担者;政府是倡导者和支持者,是政策、法规的缔造者,是市场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者;消费者则是电子商务最终的服务对象。而作为生产力中最为活跃的要素,消费者也是商务模式的创新之源。

电子商务类法规:

2000年10月8日,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正式开始实施:《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在2001年6月29日发布实施了《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于2002年8月出台了《电子商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03年2月1日,我国第一部电子商务地方立法----《广东省电子交易条例》在广东省正式实施

2005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正式实施

2006年3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电子银行交易安全评估指引》开始正式实施

2006年3月30日,我国《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正式开始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2005年1月)

  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2006年6月)

  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2007年3月)

  商务部:《关于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意见》(2007年12月)

  商务部:《电子商务模式规范》(2008年4月)

  商务部:《关于加快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2009年11月)

  国家工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6月)

狭义电子商务是指通过电子行为进行的商事活动。这种观点以1996年《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为代表。广义的电子商务是指通过电子行为进行民商事活动。商事活动的范围被民商事活动所覆盖。依通说,商事活动是以盈利为目的、具有营业性的民事行为,而民商事行为的外延显然大于商事行为,它不仅包括商事行为,也包括非商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活动。事实也是如此,电子商务中的“商务”并非名副其实,他不仅包括“商事行为”,也包括非商事行为,例如自然人之间的电子商务。因此,我们在成广义说。

参考资料: 图书 《电子商务法》http://www.beijingtushucheng.com/zhuoyuewangtushu/9224 图书《电子商务基础》(第2版)
扩展阅读: 齐爱民:《电子商务法原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万守付:《电子商务基础》(第2版),人民邮电出版社,2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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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者: 许雪

最近更新:2011/11/4 3:4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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