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瑶告于正抄袭案二审[编辑]
台湾作家、编剧琼瑶状告内地编剧于正侵害著作权案昨日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也是该案的终审。包括《宫锁连城》(以下简称《宫3》)的编剧于正、出品人之一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财务投资人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在内的5个上诉方来势汹汹,从琼瑶并不是《梅花烙》剧本的著作权人,到一审判决中《宫锁连城》侵犯改编权的证据不足,到电视剧财务投资人无需为剧本侵权负责任等多个方面,对一审判决提出异议。
新闻背景
2014年12月,台湾作家、编剧琼瑶状告于正等5个被告方侵权案开审,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定电视剧《宫锁连城》侵犯了《梅花烙》的改编权和摄制权,判定被告方停止侵权,于正向琼瑶道歉,5个被告方赔偿原告500万元。一审判决后,5名被告均不服判决,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
于正律师:提交法庭一份新证据
昨天上午9点40分,庭审正式开始。和一审时一样,于正和琼瑶本人依然没有出现在庭审现场,双方来的都是代理律师。开庭伊始,于正的代理律师便提到了庭前刚刚提交法庭的一份新证据。律师称,这份证据对案件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关系到琼瑶的诉讼地位问题。“这份证据是我们通过非常艰苦的努力取得的,直到9日下午4点半才从台湾地区传真获得,该证据已经过台湾地区的公证处公证,目前正在按照证据取得的程序进行确认。”
这份上诉人一致认为会起到“至关重要”影响的关键证据到底是什么?据于正的律师讲,这是一份台湾智慧财产局的函以及1992年《梅花烙》在台湾地区的登记资料。根据这份材料可以看出,琼瑶仅是《梅花烙》的著作人,《梅花烙》的著作财产权人是怡人传播有限公司,因此琼瑶本人已不具有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台湾的著作权法是允许著作权买断的,琼瑶对《梅花烙》的权利已全部转出,琼瑶故意隐瞒了这一情况,一审法院也未审查,因此造成错判。”
琼瑶律师:新证据已过举证期限
琼瑶的代理律师表示,上诉人提交的新证据已过了二审的举证期限,且尚未经过法定的确认程序,不能作为合法证据进行举证质证。此外,在此案一审阶段,怡人传播公司已出具证据证实,《梅花烙》剧本由琼瑶创作完成,享有剧本全部著作权。
律师观点:侵权与否依赖法官判决
林岳澄律师认为,著作权法中认定抄袭侵权的标准很复杂,“认定抄袭的原则有两个:第一是你有机会接触到原作;第二是实质性相似。第二点的判断有很大的主观性,特别是小说、剧本等文学作品,有一些抽象的原则,非常依赖法官的判断。”
林岳澄还说,一般来说,一审裁量认定侵权的案件,二审上诉人如果没有拿出实质性证据,仅通过抗辩,很难推翻一审判决。
行业影响
此案的最终结果 ,尚待司法机关作出公正的判决。
于正的代理律师马晓刚认为,若二审维持原判,对我国的文艺创作会造成毁灭性的影响。如果把任何作品的内容以及表现出来的一些感受都作为保护对象,现在就不可能有任何新的创作,任何创作都是根据事实、客观、素材完成的。
专注影视行业法律服务的如是娱乐法创始人刘莐曾经撰文分析此案,她认为,清宫戏无非皇子们的王位继承、大臣们的尔虞我诈、后宫嫔妃的吃醋、王子公主的浪漫爱情这些元素。每一个剧只是不同的排列组合而已,而排列组合的结果又要符合起承转合的剧情规律,那结果就会很有限了。特别是清宫剧这两年火热,产量加大势必导致剧情的重合率高。这时,抄袭不再是个案的侵权问题,而是市场问题。
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博士张冬梅认为,如果著作权保护过于严苛,会大大压缩创作的正当空间,过度壁垒,举步维艰,会严重堵塞繁荣创作的道路,扼杀更多的新作品、好作品问世。
男生喝矿泉水变哑
网络营销词典内容均由网友提供,仅供参考。如发现词条内容有问题,请发邮件至info # wm2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