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点税[编辑]
点点税又称比特税即对网上信息按其流量(比特量)征税,不仅是对网上数字化产品的交易和网络服务要征税,而且对所有的数据交换都要征税。
比特税是根据网络中流通信息的最小的信息单位比特(Bit)而征收的税,同时适用于增值的数据交易,如数据收集、传输和图像或声音的传递。
比特税方案最早于1994年由加拿大税收专家阿瑟·科德尔提出,后经荷兰卢·苏特教授加以完善。比特税既具有合理性,又具有矛盾性。从合理性来看,它是以电子商务的税基——信息流为征税对象,因而它在理论上最符合电子商务的运行特征,而且,它也具有征管简便易行的可操作性。从矛盾性来看,信息流与资金流的非统一性将使该税面临两个矛盾:第一,商业信息流与非商业信息流同时负税的矛盾。由于比特税是对互联网上的所有信息流量均要征税,因而必然造成商业信息流与非商业信息流(如网上提供的一些免税服务)同时负税的矛盾。第二,信息流量与税负成正比变化的矛盾。由于比特税是以信息流量为计税依据的,因而信息流量就与税负成同方向变化关系:信息流量越大,税负越高;信息流量越小,税负越小。但是,信息流量并不完全与商品价值量成正比关系,因此在比特税下,有可能出现数字化产品的价值量与税负相背离的矛盾,从而违背税收公平原则与量能负担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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