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聚合金融网[编辑]
一 当前格局
当前互联网+金融格局,由传统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组成。传统金融机构主要为传统金融业务的互联网创新以及电商化创新、APP软件等;非金融机构则主要是指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金融运作的电商企业、(P2P)模式的网络借贷平台,众筹模式的网络投资平台,挖财类(模式)的手机理财APP(理财宝类),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等。
二 发展模式
众筹
众筹大意为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是指用团购预购的形式,向网友募集项目资金的模式。
P2P网贷
P2P[5] (Peer-to-Peerlending),即点对点信贷。P2P网贷是指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进行资金借、贷双方的匹配,需要借贷的人群可以通过网站平台寻找到有出借能力并且愿意基于一定条件出借的人群,帮助贷款人通过和其他贷款人一起分担一笔借款额度来分散风险,也帮助借款人在充分比较的信息中选择有吸引力的利率条件。
第三方支付
第三方支付(Third-PartyPayment)狭义上是指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非银行机构,借助通信、计算机和信息安全技术,采用与各大银行签约的方式,在用户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间建立连接的电子支付模式。
三 特点
1.成本低 互联网金融模式下,资金供求双方可以通过网络平台自行完成信息甄别、匹配、定价和交易,无传统中介、无交易成本、无垄断利润。
2.效率高 互联网金融业务主要由计算机处理,操作流程完全标准化,客户不需要排队等候,业务处理速度更快,用户体验更好。
3.覆盖广 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客户能够突破时间和地域的约束,在互联网上寻找需要的金融资源,金融服务更直接,客户基础更广泛。
4.发展快 依托于大数据和电子商务的发展,互联网金融得到了快速增长。
5.管理弱 一是风控弱;二是监管弱。
6.风险大 一是信用风险大;二是网络安全风险大。
四 外界评价
李东荣在列席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开幕会时对上证报记者作如上表述。互联网金融作为新生事物,要发挥它的正面作用,规范发展,并表示新生事物央行都支持。(央行副行长李东荣)
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只要实质是金融活动,就应该按照现有的金融法规纳入监管范畴,而不是“放任自由,出了事再说”的态度。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前委员李稻葵也对上证报记者强调,必须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监管,并相信应该会出台互联网金融暂行管理条例。(全国政协委员、工商银行前行长杨凯生)
当前互联网金融风险隐患多以及法律地位不明确,且游离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对金融体系安全、社会稳定产生重大冲击,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已经刻不容缓。(王景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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