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区贸易[编辑]
一、简介
保税区也称保税仓库区,级别低于综合保税区。这是一国海关设置的或经海关批准注册、受海关监督和管理的可以较长时间存储商品的区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关实施特殊监管的经济区域。
保税区贸易具有进出口加工、国际贸易、保税仓储商品展示等功能,享有“免证、免税、保税”政策,实行“境内关外”运作方式,是中国对外开放程度最高、运作机制最便捷、政策最优惠的经济区域之一。
保税区能便利转口贸易,增加有关费用的收入。运入保税区的货物可以进行储存、改装、分类、混合、展览,以及加工制造,但必须处于海关监管范围内。外国商品存入保税区,不必缴纳进口关税,尚可自由进出,只需交纳存储费和少量费用,但如果要进入关境则需交纳关税。各国的保税区都有不同的时间规定,逾期货物未办理有关手续,海关有权对其拍卖,拍卖后扣除有关费用后,余款退回货主。
二、运行情况
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综合保税区进出口1712.9亿美元,同比增长50.7%。其中出口1042.3亿美元,同比增长52.4%;进口670.6亿美元,同比增长48.2%。[1] 根据前瞻《中国保税区发展前瞻及招商引资策略分析报告》统计,有以下3种方式:
1、按贸易方式
在全国综合保税区所有贸易方式中,进料加工货物进出口值1030.6亿美元,同比增长49.1%,占比60.2%。其中,出口值761.8亿美元,同比增长42.7%;进口值268.9亿美元,同比增长70.8%。区域仓储物流货物进出口值535亿美元,同比增长1倍,占比为31.2%。其中,出口值221.4亿美元,同比增长2.4倍;进口值313.5亿美元,同比增长54.9%。上述两种贸易方式进出口占比合计为91.4%。
2、按企业性质
在全国综合保税区所有企业性质中,外商独资企业进出口值948亿美元,同比增长10.6%,占比为55.3%。其中,出口值671.3亿美元,同比增长14.1%;进口值276.7亿美元,同比增长3%。中外合资企业和私营企业进出口值分别为413.9亿美元和239.3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2.3倍和1.2倍,占比分别为24.2%和14%。上述三种企业性质进出口占比合计为93.5%。
3、出口国别
在全国综合保税区实际进出口国别(地区)中,美国、台湾省和香港地区居前三位。其中美国进出口值为359.9亿美元,同比增长43.6%,占比为21%;台湾省进出口值为152.3亿美元,同比增长63.9%,占比为8.9%;香港地区进出口值为143.9亿美元,同比增长95.6%,占比为8.4%。上述三国(地区)进出口合计占比38.3%。
三、优惠政策
(一)关税优惠政策
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予以免税;
(2)区内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生产用燃料,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物资、设备,予以免税;
(3)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管理设备和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予以免税;
(4)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件,予以保税;
(5)转口贸易和在保税区储存的货物按照保税货物管理。
(二)进出口(境)管理政策
(1)经批准设立的保税区内企业具有在保税区内开展进出口贸易经营权,可以开展国际贸易和转口易;
(2)对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之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3)从保税区进入非保税区的货物,按照进口货物办理手续,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按照出口货物办理手续;
(4)进出保税区实行报关制的货物在办结海关手续后,企业可办理结付汇、外汇核销手续;
(5)海关对保税区与非保税区之间进出的货物,按照国家有关进出口的管理规定实施监管;
(6)对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境的货物实行备案制管理;
(7)区内企业与海关实行电子计算机联网,进行电子数据交换。
(三)功能性政策
(1)保税区内可以设立“三资”企业或内资企业的贸易公司,可与境外直接开展国际贸易和与国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开展贸易,也可以与保税区内企业开展仓储、展示商品及简单加工等经营活动;
(2)区内加工企业开展加工贸易,生产除国家禁止进出口产品、有毒、污染环境、危害国家安全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一个中国原则以及歧视性的产品及需被动配额产品外,原则上不受加工品种和范围以及产品和产业导向的限制;
(3)保税区内开展加工贸易,实行全额保税的办法,可以不受内外销比例的限制,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不收保证金、不核发登记手册,加工时间及加工方式不受限制;
(4)鼓励区内企业开展以出口为导向的加工贸易,同时也允许区内企业加工成品销往国内市场;
(5)允许加工企业开展工序中的委托加工;
(6)区内仓储可以储存除国家禁止进出口和明文规定不能在保税区存储之外的所有商品;
(7)转口、仓储货物可以在区内仓库进行分级、挑选、刷贴标志、改换包装等简单加工。
(四)相关政策
1、管理与税收
根据现行有关政策,海关对保税区实行封闭管理,境外货物进入保税区,实行保税管理;境内其他地区货物进入保税区,视同出境;同时,外经贸、外汇管理等部门对保税区也实行较区外相对优惠的政策,同时保税区具有进出口加工、国际贸易、保税仓储商品展示等功能,享有“免证、免税、保税”政策,实行“境内关外”运作方式。
2、审批与经营
根据工商登记法律、法规,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但是对于需要进行前置许可性审批的经营范围的确定,需要申请人先就经营内容进行审批申报,而后进行工商登记。保税区内企业的经营范围如果涉及前置审批项目同样需要现行报请相关部门许可后才能执行。可以明确的是,保税区内企业到海关办理注册、备案本身并不属于行政许可。而且该备案是在营业执照办理完毕后的。
保税区企业经营范围中涉及国内贸易的,如果不涉及许可类贸易项目同样不需要经过任何审批就可以将其列入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但实践中很多保税区内的工商部门对于此类业务并不予以营业执照确认。其理由仍然是保税区管理的特殊性,非保税区业务会不利于海关及相关部门对保税业务的监管。
四、综合保税
综合保税区是设立在内陆地区具有保税港区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行封闭管理,是目前我国开放层次最高、政策最优惠、功能最齐全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国家开放金融、贸易、投资、服务、运输等领域的试验区和先行区。其功能和税收、外汇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设立洋山保税港区的批复》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国外货物入区保税,货物出区进入国内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国内货物入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保税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该区以国际中转、国际采购、国际配送、国际转口贸易和保税加工等功能为主,以商品服务交易、投资融资保险等功能为辅,以法律政务、进出口展示等服务功能为配套,具备生产要素聚散、重要物资中转等功能。保税区的一种。
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9月份印发了《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按照要求,现有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及符合条件的保税区将逐步整合为综合保税区;新设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统一命名为综合保税区。逐步统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信息化管理系统,统一监管模式。
同时,结合实施《推进“三个1亿人”城镇化实施方案》,支持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符合条件的大中城市设立综合保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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