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信用险[编辑]
出口信用险是国家为了鼓励并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为众多出口企业承担由于进口国政治风险(包括战争、外汇管制、进口管制和颁发延期付款等)和进口商商业风险(包括破产、拖欠和拒收)而引起的收汇损失的政策性险种。经过十年的不断摸索和实践,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现已开办了短期综合险、中长期出口的买方和卖方信贷保险、海外投资保险、保证保险等多种险种。
对投保出口信用险的外贸公司来说,在具体操作时应切实注意以下几点:
一. 申请限额时应注意:
1.合同一旦签订,应立即向保险公司申请限额。因为调查资信需要一段时间,包括内部周转时间、委托国外资信机构进行调查时间,有时长达1个月之久。
2.在限额未审批之前,如果合同有变更,及时与保险公司联系。
3.如果合同方式是L/C或D/P或D/A支付方式,但出运选用空运方式或提单自寄,这样的风险已等同O/A风险,应申请O/A方式的限额。
4.由于保险公司只承担批复的买方信用限额条件内的出口的收汇风险,如果出口与保险公司批复的买方信用限额条件不一致,如出运日期早于限额生效日期、合同支付条件与限额支付条件不一致,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 办理出口申报应注意:
1.出口货物在装运时应及时填制《出口信用保险申报单》,向保险公司申报,并交纳保险费。
2.根据出口信用险条款第十八条规定,不得漏报和虚报。
三. 如何办理索赔:
填写规定格式的《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1.详细陈述案件发生经过和处理情况的书面报告。
2.证明保险标的材料,包括贸易合同、提单、出口报关单(正本)、发票、装箱单、汇票、D/P或D/A方式的托收委托书以及D/A方式下的承兑文件(该文件是我国对出口企业在自身利益受到损害时,对外的一件自我保护依据,也是对外追讨的法律依据)。
四.证明损失原因及金额的材料,包括:
1.买方破产或丧失还款能力的证明材料。
2.由银行或有关机构提供的不承兑或不付款的证明。
3.买卖双方往来函电。
4.证明索赔涉及的出口已有本公司承保的材料,包括保单(明细表、费率表)、《信用限额审批单》、出口申报表。
五. 被保险人有义务如实提供其他有关资料。
六. 办理索赔应注意:
1.发现买方有信誉问题,在应付日后15日内未付,应及时向保险公司上报《可能损失通知书》,并采取一切可能措施减少损失。
2.对于买方无力偿还债务造成的损失,不得晚于买方被宣告破产或丧失偿付能力后的1个月告知保险公司
起源和发展
出口信用保险诞生于19世纪末的欧洲,最早在英国和德国等地萌芽。1919年,英国建立了出口信用制度,成立了第一家官方支持的出口信贷担保机构——英国出口信用担保局(ECGD)。紧随其后,比利时于1921年成立出口信用保险局(ONDD),荷兰政府于1925年建立国家出口信用担保机制,挪威政府于1929年建立出口信用担保公司,西班牙、瑞典、美国、加拿大和法国分别于1929、1933、1934、1944和1946年相继建立了以政府为背景的出口信用保险和担保机构,专门从事对本国的出口和海外投资的政策支持。
为统一各国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规范,交流业务经验,共享风险信息,研究风险控制技术,总结和研讨业务发展方向,促进出口信用保险的健康发展。世界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于1934年成立了名为《国际出口信用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人联盟》的国际性组织,由于首次会议在瑞士的伯尔尼召开,故该机构的简称为"伯尔尼协会"。伯尔尼协会对促进和维护世界贸易和投资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是伯尔尼协会的正式会员。
二战后,世界各国政府普遍把扩大出口和资本输出作为本国经济发展的主要战略,而对作为支持出口和海外投资的出口信用保险也一直持官方支持的态度,将其作为国家政策性金融工具大力扶持。1950年,日本政府在通产省设立贸易保险课,经营出口信用保险业务。60年代以后,众多发展中国家纷纷建立自己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
承保对象和承保风险
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对象是出口企业的应收帐款,承保的风险主要是人为原因造成的商业信用风险和政治风险。商业信用风险主要包括:买方因破产而无力支付债务、买方拖欠货款、买方因自身原因而拒绝收货及付款等。
政治风险主要包括因买方所在国禁止或限制汇兑、实施进口管制、撤销进口许可证、发生战争、暴乱等卖方、买方均无法控制的情况,导致买方无法支付货款。而以上这些风险,是无法预计、难以计算发生概率的,因此也是商业保险无法承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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