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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反垄断诉讼[编辑]


      将提请政府对淘宝进行正式的反垄断调查:今天一班朋友和我沟通如何推动政府对淘宝展开反垄断调查,他们的内容涉及这次新规的不合理收费,基于流量的隐性不合理交叉补贴等等。我觉得这比前段时间攻击大卖家的方式更有实质性作用,能更有效合法合理地解决问题。虽然过程将是曲折的。新的反垄断开始了。

      虽然过去几年百度和腾讯滥用垄断的行为远比淘宝要严重得多。但是,根据业界和政府多方汇聚的信息,这一次淘宝新规,触动小微企业的命根,让淘宝在中国互联网的反垄断大有后来居上的架势,有可能成为政府反垄断措施的首家处置者。互联网精神与滥用垄断本是天敌,反垄断法在互联网发挥威力实在值得叹息。

商务部官员:相关部门关注淘宝是否存在垄

  中广网北京11月1日消息 (记者 陈亮)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刚刚过去的10月,“淘宝商城收费新规”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商务部表示,将尽快推出《网络零售管理条例》,保障市场健康发展。

  目前,条例进展到什么阶段?淘宝事件后,政府部门对于第三方交易平台做出怎样的判断?昨天,商务部电子商务司副巡视员聂林海接受中国之声记者专访。

  10月上旬,淘宝商城公布新收费规则,大幅调价引起中小卖家不满,商城部分大卖家甚至遭遇“网络攻击”。国家商务部在不同场合多次表态,认为事件根本原因在于网络零售领域法律缺失、监管体系不完善。

  昨天,当记者再次将这一话题抛给商务部电子商务司副巡视员聂林海时,他表示:淘宝网等第三方交易平台,作为准公共平台,应该承担应有的责任和义务。

  聂林海:淘宝网不仅是企业的行为,也已经成为一个准公共平台,无论它采取任何措施,不能单方面考虑企业的利益,还要考虑参与各方的利益,我们在法律法规方面将明确,当然不仅仅是淘宝网,所有的第三方平台,都应该承担自己应有的责任和义务。

  淘宝是不是涉嫌垄断?这个话题在刚刚过去的十月份,被人反复提及。不少中小商家认为,在淘宝商城成立初期,正是他们既捧人场,又捧钱场,才将商城哺育长大,如今淘宝商城坐了行业龙头,就高喊转型升级,提高收费,难免有失公平。淘宝的垄断行为是否成立,聂林海副巡视员认为,政府相关部门正在关注此事。

  聂林海:反垄断在国内市场方面主要是三家,商务部、发改委、工商总局,商务部已经在和发改委、工信部在协调这个事情,对于下一步怎么做,应该是三家商量这个事情。

  用户规模1.73亿,网购交易额增速连续三年超过100%,蓬勃发展的网络购物市场也面临很多的问题:虚假商户泛滥、信用欺诈不断发生……商务部电子商务司副巡视员聂林海告诉记者,《网络零售管理条例》正在广泛征求意见,条件成熟就将出台。

  《网络零售管理条例》将针对第三方交易平台建立市场准入退出制度,完善市场规则,明确网络零售市场各参与主体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聂林海副巡视员说:目前,条例已经两次征求国务院相关部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

  聂林海:这个条例已经制定修改了18稿,征求了40多个部门,和数十家企业,业内专家的意见。下一步如果经过征求广泛意见,修改完善以后,再征求社会意见,最终以国务院条例发布。

  淘宝网店铺已经超过500万,从业人员更是超过了千万,网络零售市场管理起来难度不小,聂林海副巡视员给记者仔细分析了各部门的职能分工:

  聂林海:凡是商务,只要买卖的东西都是商务部管,但是执法在工商总局,支付在人民银行,有关信息设备支撑、信息技术支撑在工信部,税收在税务总局,牵扯到进出口的网络零售会涉及到海关,所以涉及的部门非常多。

  “淘宝商城新规”事件发生后,也有不少讨论认为,政府介入是否合适?聂林海认为,对于快速发展的网络零售市场,监管分寸的把握非常重要,促进市场发展是主要目标,行业规范仅是辅助手段:

  聂林海:这个度的问题的确是一个问题,监管如何拿捏一个度,首先要确保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快速发展,监管要规范,但是不能影响发展,促进发展是我们主要目标,规范是为了促进更好的发展,通过规范促进发展。

淘宝反垄断诉讼

      一边是在网络商城中堪称“大鳄”的淘宝商城,一边是虽然弱小如蚁、但不甘“被规则”的众多中小商家组成的“反淘宝联盟”。从本月10日开始,由于淘宝修改收费等规则引发买家强烈反弹,并“殃及”大卖家遭遇“买家”恶意购买被“围攻”,连一些消费者的正常购买行为也受到影响。

淘宝商城和店家之间的冲突并非首次。此前,由于淘宝搜索规则改变等,也曾引发卖家围攻淘宝总部的事件。在看似一次次偶然的事件背后,折射出的却是我国高速发展的电子商务背后相关法律与游戏规则的滞后与欠缺。

  为此,记者采访了市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专业委员会主任商建刚等法律界人士,解析淘宝“伤城”事件背后的法律关系。

恶意买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对淘宝推出的新规则,商户有权表达不满,但应当选择正确的抗争方式。”对于这起事件,商建刚等法律界人士表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买家在网络购物中拍下商品即与卖家建立了合同关系。从表面上看,“反淘宝联盟”在此事件中并未违反合同设定的具体规则,然而,“反淘宝联盟”的行为却在事实上违反了法律的基本原则。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明确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而“反淘宝联盟”则是利用淘宝商城规则的漏洞进行恶意攻击,已经明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淘宝商城方面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10月15日,共有112名商家受到恶拍攻击。10月11日至15日,与正常情况下相比,淘宝商城每日交易额从1900多万飙升至4869万,但支付宝付款率则从56%猛降至0.8%,退款+投诉从7%锐升至96%。

  为此,商建刚在微博上公开呼吁,淘宝用户应停止恶作剧行为,“在淘宝电子商务购物环境下,基本是实名的。对其他淘宝商家进行以降低信用评级为目的的操作,商户可追究恶作剧参与者的民事法律责任。因此,我奉劝不要再对其他淘宝商户进行攻击了。我建议,淘宝在技术上做好控制和应对。商户要做好自我保护,把损失降到最低。”

  同时,他也提出建议,正如现实生活中的征信制度,淘宝用户(或其他商户以用户的身份实施)利用淘宝规则是恶意的,不是以消费为目的,而以降低淘宝商户(攻击对象)的淘宝评级为目的,淘宝作为征信的提供方,应恢复原信用。淘宝商家有权对组织者主张侵权。

中小卖家可提反垄断诉讼

  不过,如果据此认定此次“淘宝事件”的全部过错均在于中小卖家组成的“反淘宝联盟”,未免有失公允。

  根据微博一项民意调查显示,48%人认为“反淘宝联盟”闹这么大,淘宝商城责任最大;38%人认为yy群语音组织者责任最大;6%认为与小卖家有关联。

  商建刚也表示,此次“暴动”纯属中小卖家的无奈之举。在此次“淘宝事件”中,淘宝商城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单方面变更规则和提高准入门槛,严重侵害了广大中小卖家的生存环境。众所周知,“淘宝”在电子商务领域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其决策常常会直接涉及众多消费者、商户的切身利益。互联网领域有一个 “马太法则”,即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站在纯商业的角度而言,淘宝商城“店大”不是入驻商户能抗拒的。但是在我国现阶段,由于缺乏相关法律制度支持,企业定价时利益相关者并不能直接参与其中,以致无法形成良性的定价互动机制。

  为此,他建议,虽然我国的反垄断法目前还不完善,但中小淘宝商家们完全可以联合起来,通过司法渠道举起反垄断大旗,提起上海第一起反垄断诉讼。这是中小企业应对“霸主”的最好法律武器。

“淘宝事件”凸显法律滞后

  此外,法律界人士也表示,本次“淘宝事件”也折射出法律的滞后性。伴随社会科学技术的进步,电子商务近年来取得了巨大的发展,并逐渐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电子商务所产生的诸多新问题、新情况已经超越了传统法学理论的视界,使得现有法律在适用时显得捉襟见肘。

  “淘宝事件”的出现,不仅暴露出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的法制、管理体系的缺陷与不足,也表明在法制滞后的背景下亟需专业法律人士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明晰责任归属,解决利益争端。现代法律不仅要为人们提供一套市场交易规则以引导顺利交易,更应当确立并维持公平竞争秩序,为所有主体公平创造财富与获得财富提供条件和机会。

专家称淘宝商城违反反垄断法 卖家维权方式不妥编辑本段回目录

  “淘宝商城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反反垄断法,需要对规则作出调整。”针对近日淘宝商城大卖家遭网络“围攻”事件,多位专家如此表示。

新规没有事先平等协商

  近日,淘宝商城出台2012年招商新办法和规则调整公告,遭到中小卖家的抵制,并组织了对大卖家的网络围攻。

  目前,淘宝商城对卖家收取的费用有三部分:技术服务费、技术服务费年费以及保证金。该公告大幅提升了技术服务费年费和保证金。以前每年最低6000元的技术服务费年费提高至3万元、6万元两档,保证金则从1万元提高至5万元、10万元、15万元不等。此外,部分商品的技术服务费率也从2%提升至3%。

  消息一出即遭到众多小卖家抗议。11日晚间,多达7千个中小卖家通过YY语音等组织方式,对淘宝商城大卖家进行恶意攻击,意在逼迫淘宝商城修改规则。

  目前,双方态度强硬。淘宝商城称已经就所发生的恶意攻击行为向警方报案,不会妥协。中小卖家维权组织“中国网商维权协会”也不示弱。今天他们提出,“希望淘宝在2011年10月15日24点前在YY34158大厅和所有淘宝中小型企业沟通洽谈。限期之外,我们将发起更大规模的团购!”

  这意味着如果淘宝商城没有平等对话,可能遭遇更大规模的网络攻击。

  记者今天致电淘宝商城客服,对方称费用不会调整。

  据悉,淘宝商城此次规则调整,大部分卖家事先毫不知情。淘宝商城总裁张勇向媒体表示,“整个规则的升级,在6月份淘宝网一拆三时就开始讨论了。在此期间,跟一些卖家就整个方案做过沟通。”具体哪些卖家,他并没有具体透露。

  北京邮电大学教授刘德良认为,“淘宝商城与卖家之间是租赁的关系,按照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淘宝商城虽然不可能一一与卖家协商,但是在修改规则时不能排除对方权利。况且,淘宝商城制定的是格式合同,对于与淘宝卖家形成的特殊的长期合同关系,更应该按照合同法规定,不能加重对方责任。”

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淘宝商城为何要调整规则?淘宝商城公告称,为了打造品质。淘宝商城鼓励商家为消费者提供高品质的商品和服务,同时旗帜鲜明地反对假货、水货,反对低质商品,反对一切低价恶性竞争的行为。

  公告还称,“淘宝商城所做的任何一项政策调整,初衷都是为了确保商家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记者发现,对淘宝新规则目前大致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淘宝商城对其服务内容进行定价是其经营自主权,一般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企业有权根据市场和消费的情况进行确定。另一种观点认为,新规则只是一种合同法上的要约邀请行为,这种行为是合法的,如果卖家不接受该规则,可以选择解约。但是对于新规则发布前不久与商城签订合同的卖家,如果商城在签订合同时未告知将采取新规则,商城的行为则属于违约。

  著名法商专家王春晖教授认为,此次“淘宝事件”不应仅关注新规则本身的法律性质问题,而应关注新规则引发的对中国互联网产业在某些相关市场上的寡头垄断和滥用支配地位问题。

  根据反垄断法规定,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目前,各国反垄断法都严格禁止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我国反垄断法也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据国内著名咨询机构艾瑞的研究数据表明,2011年第二季度,淘宝商城占据国内B2C市场48.5%的市场份额,为第二名到第十名之和的近两倍。目前已有超过7万个品牌和5万商家进驻淘宝商城。

  王春晖认为,显然,淘宝商城在B2C网络购物的相关市场中居于绝对的市场支配地位。对此,淘宝的中小卖家严重依赖于淘宝商城,其对于新规则的调价行为毫无博弈和谈判能力,这是导致淘宝事件的主要原因。淘宝商城利用其在B2C网络购物的相关市场中的支配地位,大幅度提高服务相关价格,与去年相比有五倍之多,已经涉嫌违反反垄断法有关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禁止性规定。

  刘德良告诉记者,淘宝商城有管理的权力,想在业内打造更好品牌的想法也可以理解,但是对合同内容作出“一刀切”的不合理调整,对卖家有影响,淘宝商城也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反反垄断法规定。淘宝商城应根据卖家的诚信度、经营规模等区别对待。

  北京大学反垄断法专家盛杰民教授听到这一消息的第一反应是:“费用肯定最终转嫁到消费者头上。”

  盛杰民说,要认定一家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是很复杂的,首先要界定“相关市场”,其次要推定和认定市场支配地位也需要专业数据和分析。

规则应由政府部门核准

  采访中,专家们都表示政府部门应积极介入。王春晖告诉记者,淘宝商城的市场优势地位是电子商务市场支配地位的一种特殊形式,其优势是一种网络交易中的优势,淘宝商城不但有能力决定其服务的内容,甚至可以提出不合理的服务条件。绝对的优势必然导致滥用,淘宝拥有如此巨大的消费群和商家,其交易规则的制定绝不能由淘宝一家决定,一定要考虑到社会、技术、市场、政策、法律等多方面的因素。至少可以说,淘宝调整进场规则不符合当前国务院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方向。因此,政府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企业的电子商务交易规则必须进行积极的规制,要通过立法的形式加以规范和监督。

  此外,加强对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的监管是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职责。2011年4月,商务部发布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明确规定,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网上交易服务规范的监管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对平台经营者及站内经营者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

  王春晖还建议严格监管保证金,要求淘宝商城在其开户银行存有一定金额或交易比例的保证金,一旦出现问题,银行可以立即冻结这部分资金用以抵御风险。

  “中国网商维权协会”今晚也呼吁政府规范电商市场。他们说:“我们的维权目标不仅仅是让淘宝恢复原有的网络平台制度,而是让政府参与网络购物平台中,制定电子商务法,成立网商监督协会,成立第三方监管平台。"

卖家维权方式不可取

  虽然淘宝商城的新规则中制定了年费返还标准,淘宝商城称,只要商家动态服务评分达到4.6分,且交易规模达到一定水平,将部分及全额返还,目前绝大部分商家符合年费返还标准。

  卖家对于保证金的疑虑,淘宝商城也称,保证金是冻结在卖家支付宝账户中,淘宝商城无权也从未想过挪用资金。但中小卖家仍对淘宝占压资金表示不满,甚至有卖家称是非法集资。

  刘德良说,中小卖家的网络攻击行为属于违法,并不可取。民事上涉及不履行合同和侵害商誉权,刑事上可能涉及合同欺诈以及诋毁商誉,此外网络攻击程度严重,也可能受到刑事责任追究。

  王春晖则认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卖家行为还够不上破坏公共秩序。

  盛杰民建议说,中小卖家应该改变目前的维权方式,向反垄断主管部门举报。

反垄断是平息淘宝商城暴乱良药

2011年10月11日晚间开始,淘宝商城的大卖家遭到了数以万计的恶意购物行为,其背后是无数淘宝商城的中小卖家因为不满淘宝商城大幅提高服务费和保证金,而利用商城的规则向商城的大卖家店铺展开了有步骤有计划的攻击行动,以此向马云表达的强烈不满。暴乱无疑是一种互联网的示威游行,但能否从根本上解决淘宝商城的问题,笔者将从法律角度给出解决方案。

正文:

如同我们平日从新闻中看到的,示威游行总会有商店被砸,有汽车被推翻,一旦事态控制不利,就会演化成暴乱。发生在11日晚间到12日凌晨的淘宝商城人肉DDOS攻击通过短时间大量拍下商家宝贝、大量恶意评分和集中退款的方式,已经导致了商城的数个大卖家商品全部下架,店铺陷于停业。尽管这种伤害其他无辜商家的行为,笔者以为不妥,但事实上,这也是广大无权无势卖家与淘宝进行抗衡的无奈之举。

淘宝商城方面义正词严,认为提高服务费和保证金有利于提高商品和服务品质,是杜绝假冒伪劣的好方法。

中小卖家方面的指责,用得最多的词就是“卸磨杀驴”,因为对于商城的中小卖家而言,一下子6000元的服务费提高到60000元,还有最高15万元的保证金以及销售额5%费用,这一切来的太突然,让中小卖家措手不及。

笔者认为,如同马云自己所说的,马云所说的忽悠占多数,这些提高费用的理由,基本属于伪命题:

1、高额服务费和保证金和保证货真间能划等号吗?君不见,当初阿里国际站出口通会员,又是第三方认证又是实地查看,收费也不菲,还不是骗子横行?在山寨大国,这些金钱手段真的能解决这些问题吗?

2、要说商城的商品和服务,我只说自己体验的,一是价格贵,毕竟商家承担这么些成本和费用,终究是要转嫁给消费者的。二是服务差,因为针对商城卖家,买家没有评价功能,这一点上,消费者对商城的卖家比起集市卖家更少了一点后续的评价制约。

3、让马云有底气在公开场合,以半真半假的形式肆无忌惮的承认自己是大忽悠的最大底牌是淘宝的市场占有率。2010年淘宝在C2C市场的占有率达到83.5%,2011年第一季度的B2C市场的占有率达到31.4%,两个市场的占有率均毫无悬念的排名第一,并把第二名远远的抛在后面。

垄断的产生的问题,必须交由《反垄断法》解决:

《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淘宝商城的行为正属于前条第一款规定的,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的行为,当然,这里的商品是包括服务在内的广义商品概念。
而判断是否构成市场支配地位的条件在第十八条中是这样规定的:
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
(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显然,这些条件似乎是为淘宝度身定做的,淘宝在电商行业构成市场支配地位,同样毫无悬念。

在这里,笔者想给愤怒的中小卖家们指一合法维权的道路,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反垄断调查机构进行举报,并附上相关的材料。届时,中小卖家们可以通过这一途径引起高层关注并启动针对淘宝的反垄断调查,对其大幅提高收费的行为进行行政干预。这才是解决问题的正确方法。

绝对的权利必然导致滥用,而淘宝的垄断正给予了马云这种滥用的冲动,无论提高收费被描绘得多么冠冕,并不能掩盖淘宝圈钱的实质,更人有大胆设想这一收费与马云征集收购雅虎基金有关。无论如何,反垄断法是时候需要给马云降降温了。

本文作者:周宾卿

何不对淘宝发起反垄断诉讼

国庆假期之后的第一周,淘宝的客户就开始群殴。淘宝商城中小卖家以围攻淘宝商城多家大网店的方式,向淘宝网施压,并有卖家到位于杭州的淘宝总部抗议。事情源于淘宝商城的新规调整。这家公司决定将技术服务费标准提升5倍至10倍不等,同时收取一定额度的保证金。

相关事件对于淘宝而言,未必是一件坏事,这个事件客观上提升了淘宝商城的品牌形象——更有实力、更受信任的品牌将入驻这个地方。当然,淘宝方面难免不被印上“店大欺客”的标签。

  对于中小卖家而言,这是一个很难接受的决定。有人说,这就像说好一个价格载你到什么地方,结果中途要涨价10倍,不给的话就扔下车。这样的比喻有些偏颇,但还是能够说明卖家的心态。更何况这涉及到收入——在淘宝网的商品检索中,排在前面的都是淘宝商城的商家,这意味着不在淘宝商城里的淘宝商家将很难有机会得到关注。

  在我们的理解中,淘宝商城的新规调整,部分缘于淘宝集市与淘宝商城定位的交叉。由于大量中小卖家的存在,使得淘宝商城期望中的品质和定位未能完全实现。

  此种状况的形成,有可能是一种策略失当,初期的门槛定得过低。但若如此,现在这个新规调整可以看作是让中小卖家为淘宝自身的策略失误埋单。

  不过,如果这本来就是先前策划好的商业策略:先让人进屋,然后把不需要的人请走,那么这种举动在道义上受到批评则是必然的。这样的举动还有利用市场支配地位达成商业目的的嫌疑,则更应从法律层面去探讨这种行为的合理性。

  作为中国最大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海量的卖家和买家均在淘宝沉淀着巨量的虚拟资产(用户交易数据、关系网络、信用评价等)。从市场份额看,这个平台集中了中国电商的半壁江山;从控制力看,商家对这个平台有着极大的依赖,其他经营者要切入这个市场困难重重,而从历次淘宝能够成功修改交易规则表明,其对买卖双方都有着相当的控制力。

  在这样的市场地位下,淘宝数倍提高服务价格标准,有违反反垄断法的嫌疑,即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获取不正当利益。更何况,对于淘宝单方面的规则调整,对相关方所造成的损失,淘宝并未声明有任何补偿。

  淘宝宣称运用商业逻辑来建立市场秩序,这是一个非常有意思的设想。很多事情符合商业逻辑,但于伦理、于道德、于法律都有值得探讨的地方。

  对于中小卖家而言,以损害其他商家的利益、间而损害淘宝商城的利益为筹码,显然是不合适的。大规模恶意网购行动在道德上亦有瑕疵,更涉嫌违法。

  如果大家都认同建立保障公平交易、平等竞争的市场秩序的理想,那么这些中小卖家应遵循正常的市场规则行事。既然双方纠纷已久,协商未成,何不诉诸法律以求公道?

参考资料: http://www.cnbeta.com/articles/159415.htm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a136bd0100ynb7.html?tj=1 http://tech.sina.com.cn/i/2011-10-15/10346182383.shtml http://www.techcn.com.cn/index.php?doc-view-1618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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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者: 王晓孝

最近更新:2011/11/24 14:4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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