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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雷欣法则[编辑]


      格雷欣法则(Gresham's Law) 指在实行金银复本位制条件下,金银有一定的兑换比率,当金银的市场比价与法定比价不一致时,市场比价比法定比价高的金属货币(良币)将逐渐减少,而市场比价比法定比价低的金属货币(劣币)将逐渐增加,形成良币退藏,劣币充斥的现象。

简介
概念来源

      如果有这样两位面包师傅:一位卖的面包松软香甜,馅料可口,童叟无欺;

格雷欣法则

      另一位卖的面包则干瘪粗糙,缺斤少两,搞不好还是过期产品,但是价钱却比第一位低一半,你认为哪一位师傅的面包会热卖?

      答案并不一定如大家所想象的,一定是第一位。为什么?这就要引出格雷欣法则。

      格雷欣法则是一条经济法则,也称劣币驱逐良币法则,意为在双本位货币制度的情况下,两种货币同时流通时,如果其中之一发生贬值,其实际价值相对低于另一种货币的价值,实际价值高于法定价值的“良币”将被普遍收藏起来,逐步从市场上消失,最终被驱逐出流通领域,实际价值低于法定价值的“劣币”将在市场上泛滥成灾。大多数人都有过这样的经历,当钱包里既有新钱又有旧钱的时候,大家都愿意把旧钱花出去买东西,留下“新票”。道理很简单,出于对新钱的偏好。从这种偏好中,就出现了

格雷欣法则

格雷欣法则的萌芽。
创始人

      这一法则是以托马斯·格雷欣爵士(1519一1579)的姓氏命名的。格雷欣是英国著名的金融家、慈善家,是皇家证券交易所及格雷欣学院的创建者。由于他对货币与交易方面的事宜了如指掌,因此成为英女王伊利莎白一世改革货币制度的主要军师,业务包括与佛兰德的商人议定皇室贷款、购买军备以及偷运黄金进英国。他家境富裕、地位显赫,曾经两次邀得英女王成为他的座上客。

     格雷欣于1580年提出了这个法则之后,就变成了一个货币史上的著名人物。

     自从人类给金钱以一定的币值时起,这一法则就起作用了。

历史影响

      追溯到古罗马时代,人们就习惯从金银钱币上切下一角,这意味着在货币充当买卖媒介时,货币的价值含量就减小了。古罗马人不是傻瓜,他们很快就觉察到货币越变越轻。当他们知道货币减轻的真相时,就把足值的金银货币积存起来,专门用那些不足值的货币。这个例子说明:坏钱把好钱从流通领域中排挤出去了。为控制这一现象的蔓延,政府发行了带锯齿货币,足值货币的边缘都有细小的沟槽。如果货币边缘的沟槽被挫平,人们就知道这枚货币被动过手脚。

      在中国,早在公元前2世纪,西汉的贾谊曾指出“奸钱日繁,正钱日亡”的事实,这里的“奸钱”指的就是劣币,“正钱”指的是良币。

      在实行金银复本位制时出现的理论。当时,金和银都是法偿货币,在法律上按一定比价具有相同的价值。但在现实情况中,金银的开采成本、市场供求是不太可能完全同步变化的,于是当金相对于银来说更为贵重时,人们必然地储存更有价值的金而使用相对来说没有价值的银,因为交换时是以法定比价而不是实际比价来计算的。如果银相对来说更为贵重时,劣币就成了金,银变成了良币。

      进入了纸币流通的时代,货币的不足值性更加明显,国家也必须有更加有力的手段保障其法偿性。也正是在这时,格雷欣法则开始受到一些学者的质疑。事实上,没有良币出现,或者有强有力的政府禁止良币的使用,劣币也不能一直使用下去。

      一个十分明显的例子:在民国末年,法币贬值,物价飞涨,民间开始使用银元,拒收劣币。此时的民国政府虽说对付解放军不行,禁止人民使用银元进而没收银元发行银元券还是可以的。但是人民并不因此就接受银元券了,许多私人机构开始以大米为薪金,社会交换退化到了物物交换时代。

     问题的根源在于,劣币驱良币并不是产生于竞争的前提条件下。每一套货币的发行,都是由国家强制人民接受的,尽管付款的一方很乐意使用劣币,但收款的一方却不会甘愿接受,只有在国家能保证收款方接受的劣币能够继续流通的时候,劣币才能得以继续存在,这条规律才能继续起作用。

      换句话说,如果国家滥用发行货币的权利,通过“劣币驱良币”的把戏来掠夺民间财富,这个过程可以说是强政府消费自己的信誉的过程。当这个消费过程超过了一定的限度的时候,人民也是有可能拒绝所谓的法偿货币,通过自由的选择使得货币自发地建立新规律的。

      格雷欣定律虽然是货币、金融领域内的著名定律,但在商业领域也有一定的泛化倾向,比如我们在开头所提到的例子。后来,人们就用这一法则来泛指价值不高的东西会把价值较高的东西挤出流通领域,主要指假冒伪劣产品在多种渠道向正牌商品挑战,并具有膨胀、蔓延的趋势。比如说,在软件市场上的经济秩序和法规约束尚不完善时,或者不能很好协调工作时,盗版软件影响正版软件的制作、销售等,从而危害软件业健康发展的趋势。这种趋势雷同于“劣币驱逐良币”,可称为“盗版驱逐正版”,是一种非正常的市场状态。除了商业和金融领域,在社会上的其他领域中也存在这样的现象。学者吴思曾经提出过“淘汰清官”的说法,建议大家读一读他的《潜规则》,对理解这一法则有帮助。为了帮助理解,我们再提供一个在《南方周末》上刊登过的一个故事:

       一位从国外学成归来的医生,标准的“海龟”,就职于某市某家大医院。该医生不仅医术高超,而且医德高尚,工作兢兢业业、尽职尽责。仅有这些,还就罢了,此医生有一“怪癖”,或者说,从国外带回来了一个“坏毛病”,就是从来不“笑纳”病人私下主动递上来的“红包”,这还得了,马上就激起了大多数医生们一致的愤怒。于是,最后由院方出面,将这个医生下了岗,解除了聘用合同。当然,根据中国大陆多年来的丰富斗争经验,不是简单的让他一走了事,还扣了几顶不大不小的帽子,言明这个医生工作一向不称职、不能胜任医生的神圣岗位,弄得这位医生下岗后四处求职不得,只好又被迫远走他乡,重新出国另谋他路。二十世纪,意大利产生了一位最伟大的作家、思想家卡尔维诺。卡尔维诺写道:在一个人人都偷窃的国家里,唯一不去偷窃的人就会成为众矢之的、成为被攻击的目标。因为在黑羊群中出现了一只白羊,这只白羊就是“另类”,一定会被驱逐出去。在一个缺乏良好秩序和约束体制的环境里,劣币驱逐良币,稗子战胜水稻的机制,带给整个社会的会是什么?这个问题值得我们每一个人深思。
现代经济格雷欣法则是硬币流通时期的一种货币现象。但随着时代变迁,硬币被纸制货币所代替。第一代纸币是信用货币,其主要的、完善的形式是银行发行的银行券。它是银行的债务凭证,承诺其持有人可随时向发行人兑换所规定的硬币。所以,这一种纸币叫做可兑换纸币。第二代纸币是由银行券蜕化而成的不可兑换纸币,它通常由中央银行发行,强制通用,本身价值微乎其微,可以认为是纯粹的货币符号。

      这样,当硬币与可兑换纸币混用时,它们的良劣如何区分呢?

      你英国经济学家马歇尔(A.Marshall,1842-1924)在其《货币、信用与商业》一书中写道:"'可兑换的'纸币--即肯定可以随时兑换成金币(或其它本位硬币)的纸币--对全国物价水平的影响,几乎和面值相等的本位硬币一样。当然,哪怕对这种纸币十足地兑换成本位硬币的能力稍有怀疑,人们就会对它存有戒心;如果它不再十足兑现,则其价值就将跌到表面上它所代表的黄金(或白银)的数量以下。"显然,硬币是良币,可兑换纸币是劣币。在正常情况下,两者完全一样,但当纸币兑换成硬币发生困难时,其名义价值就会贬值,严重时就会发生"挤兑"。这时,纸币被卖方拒收,流通困难,从而迫使其持有人不得不拥挤地向发行银行要求兑换硬币。这种情况,实际上宣告格雷欣法则的失效,即已经不是作为劣币的纸币代替硬币,而是相反,人们将持有硬币以代替纸币。在这里,卖方也从消极被动地接受劣币转变为主动地拒收。再如,二战后,布雷顿森林体系国际货币制度下,美元与黄金挂钩,规定黄金官价为每盎司35美元。这样,美元以黄金作后盾,开始顺利地在全球流通。但随着美元由"美元荒"转变为"美元过剩",外国商人在同美国做生意时,就渐渐愿意接受黄金而不愿意接受美元。这时,各国政府和中央银行也纷纷向美国要求以美元兑换黄金。最终,迫使美国宣布停止以官价兑换黄金,导致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崩溃。这也是纸币形式的美元被拒收和造成各国向美国"挤兑",从而出现格雷欣法则失效的事例。

      从上述可知,硬币与可兑换纸币混用时,格雷欣法则仍在发生作用,但其风险增大,即当劣币驱逐良币的作用发挥到极端时,往往就会走向反面,造成格雷欣法则失效,并促使卖方主动采取拒收行为。在信用领域的“格雷欣法则”即失信者得利,守信者失利的现象。是由于我国处在经济体制转型期,旧的信用制度被破坏,新的信用制度又未建立而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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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者: 凌建军

最近更新:2011/12/5 2:3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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