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营销[编辑]
律师事务所营销
营销是一个商业术语,其概念源于西方。营销概念的提出、完善与营销观念的进步,经历了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虽然伴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就已经存在了营销,但初期的所谓营销也仅仅是建立在简单的人对人单一手段基础之上的一种行为。从行为到概念的提出,从概念的提出到观念的进步,我们可通过一组西方营销理论的进步了解一斑:1950年,尼尔·鲍顿开始采用市场营销组合的概念。1955年,西德尼提出了品牌形象这一概念。1960年,美国营销学家杰罗姆提出了著名4P组合即产品(Product)
、价格(Price)、地点(Place)和促销(Promotion)的营销组合。1971年,杰拉尔德曼和菲利普提出了社会营销的概念,促使人们注意到营销学在传播重大的社会目标方面可能产生的作用。1986年,菲利普科特勒提出了大市场营销。提出了公司如何打进被保护市场的问题。
可以说,营销策略在商战中已经成为一个企业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
律师行业的竞争已到了非常激烈的程度,虽然每年法律服务市场在扩大,但新人多、新所多、发展速度快,以及市场不够规范,造成某种程度上的行业恶性竞争。此外,法律服务对象相对不成熟,对法律服务所体现的价值不具备准确的判断能力,也容易使法律服务市场走入误区。
仅仅经过二十多年发展的中国律师业可以说是年轻的,但其成长和发展的速度却是惊人的。单打独斗的律师服务已经无法适应和满足需要,中国律师事务所需要具备专业服务、需要具备品牌服务、需要具备整体(团队)服务。因此,如何营销事实上已经被多数律师事务所提到一个崭新的高度来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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