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弊端[编辑]
【案情概要】 2003年5月28日,历时四年半、涉及资金15亿元的巨额信用证案在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这是迄今为止,全国涉及资金数额最大的单位集体信用证诈骗案。 案件发生于1995年12月到1997年初。其间,重庆佳昌冶金有限公司董事长(简称佳昌公司)陈方伦及财务总监段海燕涉嫌利用虚假进出口合同和信用证附随单据,伪造虚假的转口贸易,骗取中国银行重庆分行及江北支行多达59笔信用证,涉及资金15亿元,给开证行带来高达5.3亿元的巨大损失与许多金融诈骗一样,陈方伦的操作手法其实并不高明。 据重庆市检察院检查官冯亮介绍,陈方伦先后开立了106笔信用证,总额为2.6亿美元,其中以“虚构贸易背景、附随单据”之名被指控的共59笔,总额1.8亿美元。这些所谓的进出口贸易,绝大部分都是一天之内签两份合同,一份买,一份卖,并且都是高买贱卖,买卖对象是同一家公司。然后在毫无贸易背景的情况下,骗取银行远期信用证,从而实现非法融资的目的。
【案情评析】在本案当中,当事人所用的诈骗手法并不高明,例如:1996年的诈骗案的手法可以说是相当的拙略,可是就是这种拙略的手法骗到了拥有国家作后盾的中国银行的所有人,其中的教训自然是不言而喻。虽然信用证使用起来可以为银行谋取一定的利润,尤其是远期信用证。
但是作为银行方面应该要了解远期信用存在的4大潜在危险即:
(一)套资诈骗风险
一些企业和公司在通过正当途径无法得到银行资金支持的情况下,把开立无贸易背景远期信用证作为骗取银行资金的主要途径和手段之一,其作案手段多种多样。如用假合同、假单据伪造贸易背景,国内开证申请人和国外受益人联手诈骗银行。当国内申请人利用假合同欺骗银行开出远期信用证后,国外受益人通过交单行交来与该证相符的假单据。由于他们的目的是骗取银行资金,所以不管单据真伪,有无不符点,申请人都接受单据,催促开证行承兑。一旦开证行承兑后,那么开证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就变成了无条件的到期付款责任。交单行收到开证行的承兑后,就应受益人的请求做了贴现,这样,受益人就从银行套取了资金。还有的伪造虚构转口贸易背景,有的以买卖仓单方式虚假转口贸易背景,有的以对开信用证的方式虚构贸易背景,这些手段虽各不相同,但最终目的却是一致的,那就是利用银行开立的远期信用证做贴现套取资金。这些资金到期时不能得到偿还,导致银行巨额垫款。
(二)挪用资金风险
在远期信用证业务中,进口商将货物销售出去,收回货款,在付款日期未到时,他很可能会把这笔资金继续周转或挪作它用。假如进口商挪用到固定资产投资上面,那么信用证到期日,固定投资一般不能立刻产生效益,没有现金回流也就无法支付到期的应付账款,到期拖欠,开证行只好垫款。还有的进口商为追求高额利润,挪用货款,炒股票、期货,也迫使银行垫款。进口商占用、挪用资金的通常做法是超越合理开证期限。在远期信用证业务中,通常信用证的付款时间为90天,最多不超过180天。其合理期多依据进口产品资金回收周期而定。一些单位无论进口什么总是时间越长越好,很多进口商要求360天远期付款,目的是想尽量长时间地占用银行资金。
(三)市场风险
这里主要指进口热门敏感商品带来的风险。这类商品是指某一阶段,某一时期的热门商品。80年代以来,这些商品主要集中在木材、三合板、造纸用木浆、钢材、食用油、白糖、化肥;90年代又出现了诸如化工原料、化纤、钢材和成品油等商品。由于是热门敏感商品,那么商品的价格波动也就很大,很难预测价格的升跌,若为即期付款,货到付款赎单,银行风险相对较小;而远期付款,进口商通常会以进口商品在国内的销售款来偿付远期信用证项下货款或银行的备用贷款,银行风险就会大大增加。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进口商品价格一旦下跌,销售不畅,到期资金不能收回,使得进口商无法按时偿付进口商品货款,银行被迫垫付资金,形成不良垫款。
(四)进口商违规风险
进口商为了能骗取银行信任,总是想方设法隐瞒对其不利的方面,如逃汇、骗汇、违反外汇政策、进口不核销,甚至走私等,进口商受到处罚,往往会导致开证行用自己的资金对外垫付。进口商如果不能归还开证行的垫款,就导致开证行形成不良资产。
一方面企业对远期证业务的需求越来越大,另一方面远期证又潜藏着比即期证更大的风险。因此,只有严于防范,才有利于远期信用证的健康发展。
因此,银行方面要注意下以下几点措施。
(一)按制度办事,从严审查远期证业务。
防范风险的关键在于开证行严格按照内部规章制度对开证申请人做全面的审查:
1.审查开证申请人资格及开证条件;
2.调查开证申请入的近期业务经营状况,资产质量及负债状况、信用等级,已开证未付汇情况记录及原因等情况;
3.审查开证担保人的合法性、经营状况、盈利情况、负债状况和资产流动性情况;
4.了解受益人的资信情况、生产能力及以往的业务合作情况,尤其对金额较大的信用证交易,更要加强对受益人资信的调查。因为受益人的资信直接影响到此笔业务的成败。有的受益人伪造单据进行诈骗,出口货物以次充好,以少充多或与进口商相互勾结联合欺骗银行。因此对受益人资信的调查也尤为重要。
(二)加强保证金管理,贯彻统一授信制度。
对远期证必须落实足额保证金或采取同等效力的担保措施。保证金收取比率与进口商资信、经营作风、资金实力及进口货物的性质和市场行情有着密切关系。对风险较大的必须执行100%甚至更多保证金。对保证金必须专户管理,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它用。
(三)严格付款期限及进口商品的审查。
远期信用证虽是银行对企业的贸易融资,是为解企业燃眉之急而为,但企业应该是专款专用,逐笔收回,不能周转的。一个业务流程结束后,应该归还银行,企业再使用时再申请。如果一个进口商两个月的投料生产加工加上一个月的销售回款期,一个完整的生产周期是90天,那么他的开证申请是180天或360天,都是不合适的,应该压缩远期期限,减少银行风险。同时对进口商进口热门敏感商品,开证行也更应谨慎,必须确认进口商有进口合法途径和方式,增加保证金比例,并落实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同时对许可证商品在开证前要核验许可证的真实性。
(四)重视对远期证的后期管理。
首先,要重视改证。有的银行开证时严格把关,信用证开出后,对其修改放松了警惕,最终导致业务风险发生。因此,对信用证的修改,尤其是对增加金额,延展效期,修改单据和付款条件都应该像开证时一样严格。
其次,注意搜集有关进口商的负面消息。有的银行收单经申请人承兑后,就把卷宗束之高阁,专等到期申请人付款,一旦进口商在此期间出了问题,银行的风险也随之而来。因此,要注意对进口商跟踪,及时掌握进口商的销售、经营、财务等情况,要了解进口商是否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被处罚或吃官司,甚至要赔偿大笔款项之类的消息以便及早做出反应,采取相应的措施
【相关知识链接】
信用证的含义:由银行(开证行)依照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动,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方进行付款,或承兑和/或支付受益人开立的汇票;或授权另一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和支付汇票;或授权另一银行议付。
远期信用证的含义:远期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信用证的单据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是银行(即开证行)依照进口商(即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对出口商(即受益人)发出的、授权出口商签发以银行或进口商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保证在交来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汇票和单据时,必定承兑,等到汇票到期时履行付款义务的保证文件。
远期信用证押汇利息=(押汇金额×押汇利率×押汇天数)×(承兑付款日-押汇起息日)/360天
远期信用证的风险:
1. 套资诈骗风险挪用资金风险市场风险进口商违规风险
汇票贴现
远期信用证项下汇票贴现,是指银行根据客户(出口商,信用证受益人)的要求,在开证行或保兑行或其他指定银行对远期预付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承兑后,对该汇票进行有追索权的贴现。与之对应的还有远期信用证项下应收款买入以及押汇、保理等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模式。国际上通行的福费庭融资(Forfeiting,最初源于法语“a forfait”)与远期信用证项下汇票贴现类似,但又有所区别。以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的福费庭融资业务(即无追索权远期信用证贴现业务)为例,两者之间主要存在以下差异:
1. 远期信用证项下汇票贴现业务中,银行会要求对贴现垫款保留追索权;而福费庭融资最突出的特点就是银行(或专业贴现商,下同)不要求保留追索权,即“买断”。
2. 远期信用证项下汇票贴现业务范围往往仅限于对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而福费庭融资业务范围可以是信用证项下或银行保函项下的汇票、本票,可以接受的票据范围更为宽泛。
3. 银行在远期信用证项下汇票贴现业务中通常只按票面金额的70%-80%付款;而福费庭融资业务除必要费用外,商业惯例上系全额支付。
4. 远期信用证项下汇票贴现业务对合同金额和期限通常没有严格要求,更大程度上属于短期融资;而福费庭融资业务适合于100万美元以上的大宗贸易合同,票据期限一般为1-5年(某些银行要求金额在50万美元以上,票据期限不少于180天),属于中长期融资。
假远期信用证与远期信用证的区别:
(1)开证基础不同。假远期信用证是以即期付款的贸易合同为基础;而远期信用证是以远期付款的贸易合同为基础。
(2)信用证的条款不同。假远期信用证中有“假远期”条款;而远期信用证中只有利息由谁负担条款。
(3)利息的负担者不同。假远期信用证的贴现利息由进口商负担;而远期信用证的贴现利息由出口商负担。
(4)收汇时间不同。假远期信用证的受益人能即期收汇;而远期信用证要俟汇票到期才能收汇。
网络营销词典内容均由网友提供,仅供参考。如发现词条内容有问题,请发邮件至info # wm2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