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企业[编辑]
个体企业又称个人业主制企业,是指由业主个人出资兴办并且自己亲自经营管理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业主除照章纳税外,享有全部经营所得,对企业债务也负完全责任。即他个人的全部财产都在偿债范围之内。个体企业规模较小,管理机构简单。由于业主身兼所有者管理职责,号令容易统一,经营转向灵活,能迅速统筹解决问题。但企业自身财力有限,筹集资金的能力不足,竞争力差。而且会由于业主的无意经营或者死亡照成企业业务的中断。它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体企业的优点
(1)建立程序比较简单易行;
(2)产权能够比较自由地转让;
(3)经营者与所有者合二为一;
(4)利润独享。
个体企业的缺点
(1)多数个体企业本身财力有限,取得贷款的能力较差;
(2)企业的生命力弱。
参考资料: 《经济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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