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警察[编辑]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网络逐渐成为人们用来交流、获取信息的重要工具,但同时网络犯罪也随之而来。 由于网络犯罪的特殊性,网络警察既要拥有计算机相关专业技能,又要具备一定的网络案件办理经验。
简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6条的规定,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卫工作”的职责。即此而言,目前正在从事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工作的人民警察当称之为“网络警察”。随着网络犯罪愈演愈烈,中国最年轻的警种,网络警察也随之出现,网络警察的出现是网络安全发展的结果。面对严峻的网络安全形势,网络警察必须担负起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卫工作,这就要求网络警察必须有较高的政治素质、专业素质、业务素质、文化素质、身体素质以及其他方面的素质。只有这样,网络警察才能对付日益猖撅的网络犯罪,才能真正胜任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法定职能
根据1995年八届人大第12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第12项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职责。
网络警察根据国务院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公安部主管中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第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权
(一)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二)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
(三)履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其他监督职责。具体职责
(一)宣传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检查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三)管理计算机病毒和其他有害数据的防治工作;
(四)监督、检查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活动;
(五)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
(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必要性
网络警察,在中国正式的名字应该是国际互联网安全监察专业警察。它的诞生也是社会发展、技术提高有效打击犯罪的必然要求。
(一)计算机犯罪猖獗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普遍应用,特别是互联网的广泛使用,计算机犯罪也大幅度上升。近年来,计算机犯罪每年都在翻番,成为十分严重的社会问题。网络犯罪书籍在计算机犯罪最泛滥的美国,因计算机犯罪造成的损失每年高达几十亿美元,平均每起计算机犯罪案件的损失为45万美元,而一起普通刑事案件的损失为2000美元。多数国家因计算机犯罪而导致的损失也都在高速增长。而且计算机犯罪的危害绝不仅仅限于经济领域,在政治、军事、文化等领域都出现计算机犯罪,且危害性极强。从中国的情况来看,尽管中国计算机技术的应用较晚,互联网的普及率还不如发达国家,但计算机犯罪的问题同样呈现出严重化的趋势。据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透露,近年来中国的计算机违法犯罪案件一直呈上升趋势:1998年立案侦查计算机违法犯罪案件仅为百余起;1999年增至400余起;2000年剧增为2700余起,比上年增加了5倍;2001年又涨到4500余起,比上年上升70%。而且计算机犯罪的类型也多种多样,从利用计算机制作、复制、传播色情、淫秽物品,侵犯公私财物,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到利用互联网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持续上升,危害性大。计算机犯罪已经到了必须铲除,有效管制的时候了。
(二)计算机犯罪的高技术特征,需要建立专门的警察队伍。计算机犯罪之所以如此猖獗,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因计算机犯罪的高技术特征而产生的犯罪容易,侦破困难。计算机犯罪可以说是最具有智力犯罪特征的行为。犯罪分子只需运用计算机专业知识向计算机输入简单指令即可犯下弥天大罪,作案时间短、手段隐蔽且对计算机硬件甚至数据信息都不会造成任何损害,犯罪实施地与犯罪结果地分离、行为时与结果时分离等,网络警察都使案件极难侦破。计算机犯罪人通常都具有较高的计算机技术。因此,对计算机犯罪进行侦查与防范,同样也要求警察有相当高的计算机技术。计算机犯罪与反计算机犯罪,除了法律的对抗,同时还是技术的对抗。但从现有警察队伍的情况来看,让普通警察去与计算机犯罪人做斗争,显然力不能及。这就要求一定要建立一支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网络警察,专门从事反计算机犯罪及网络安全管理。
(三)优化资源配置 从中国现有的警察体制来看,对犯罪的侦查主要由刑侦部门来进行。而公共信息网络监察部门,更多的是进行有关网络事务的行政管理。总体上讲,在计算机犯罪的侦查方面职责不明确。一方面,侦查主要由刑侦部门进行,另一方面,刑侦部门又缺少必要的专业技术,必须要有网络监察部门的配合。网络监察部门尽管具有对付计算机犯罪的较高技术,但在很多地方却不具有刑事办案权。这样,有一宗计算机犯罪案件发生,必须有至少两个部门的参与。同时必须对两个部门进行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加上职责的不明确,势必降低工作效率,浪费资源。有鉴于此,我们应当尽快理顺工作机制,设立真正的网络警察,付予办案权,以更好地打击计算机犯罪。
网上犯罪特点
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因特网正日益发展壮大。到目前为止,网络警察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已经与因特网接通。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和需求,中国各行业相继建设了相当规模的计算机网络。伴随着计算机网络的高速发展计算机犯罪活动在中国也初露端倪。具有高技术含量的这种犯罪与以往的常见刑事犯罪有着一些不同之处,被称之为“21 世纪的犯罪”,这对中国网络案件刑事侦查人员来说是一种新的挑战。因此,如何应对越来越膨胀的网络犯罪,依法管理网络,使网络建设能够持续健康地发展,成为当务之急。由于网上犯罪是一种崭新的犯罪形式,故与其他犯罪相比,具有如下显著特点:
1 技术性和专业性
犯罪者主要是一些掌握了电脑技术,特别是网络技术的专业人士或“发烧友”。他们洞悉网络的缺陷与漏洞,运用丰富的电脑及网络技术,借助四通八达的网络,对网络系统及各种电子数据、资料等信息发动进攻,实施犯罪。
2 隐蔽性和欺诈性
由于有高技术支撑,网上犯罪作案时间短,手段复杂隐蔽,许多犯罪行为的实施,可在瞬间完成,而且往往不留痕迹,这给网上犯罪案件的侦破和审理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作案现场和手段的技术含量很高,这就要求侦察人员不仅要具备常规的刑事侦察工作能力,还要掌握一些必要的计算机网络技术知识。
3 广泛性和破坏性
据统计,目前在美国计算机网络犯罪造成的损失,每年超过100 亿美元。美国联邦调查局的一份报告显示,在美国硅谷,计算机犯罪正以每年400 %的速度上升,能破案的只占10 %。中国自从1986 年发现首起计算机犯罪案件起,每年的网络案件发案率呈加速扩大之势。 网络警察开始,计算机犯罪主要危害金融系统,现已危害到生产、科研、卫生、邮电,国家安全等几乎所有使用计算机的领域。其受害对象往往是一个行业、一个地区甚至整个国家。
4 国际性和发散性
从信息传播的范围和速度看,因特网具有“时空压缩化”的特点。当各式各样的信息通过因特网传送时,国界和地理距离的暂时消失就是空间压缩的具体表现。在网络上查阅资料、相互交谈、进行交易时,对象在万里之遥与在隔壁房间并无区别。这种国界和空间距离的暂时消失,为犯罪分子跨地域、跨国界作案提供了可能。犯罪分子只要拥有一台联网的终端机,就可以通过因特网到网络上任何一个站点实施犯罪活动。而且,可以甲地作案,通过中间结点,使其他联网地受害。由于这种跨国界、跨地区的作案隐蔽性强、不易侦破,危害也就更大。
职责与任务
充分发挥网络警察的功能,最重要的是切实明确其职责与任务。从目前世界成立网络警察的一些国家的实际情况来看,网络警察主要有两个方面的责任,一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一是计算机犯罪侦查。从中国宪法、刑法、人民警察法及《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二十多部有关计算机、互联网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来看,网络警察的主要职能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行政管理
对网民、网吧、网站及网络运营商进行必要的管理。网络警察应当在网民教育、重点网民的控制、网吧的公共信息网络安全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许可、要求网站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公用账号使用登记制度、计算机网络站场的设置等方面发挥行政管理的重要作用。对于尚未触犯刑律,但违反了治安法规的行为进行管理。如网上的赌博、色情信息俯拾皆是,网络警察应当全天侯监控,做到随时发现,随时取缔,以净化网络环境。
安全防范
指导、协调、检查、监督党政机关、金融、重点生产部门、通讯等单位的计算机网络安全保护工作,切实加强本辖区内各部门的网上安全保卫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完善防范机制;对各部门、各机关的局域网和在Internet上的安全保卫进行管理;组织、指导对计算机病毒及计算机灾害事故的防范、处置工作;对有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等。同时,网络警察还负有开发、检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及其销售许可的任务。
犯罪侦查
依法查处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活动;负责掌握公共信息网络违法犯罪的发展动态,研究违法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提出防范和打击公共信息网络违法犯罪的对策同样也是网络警察一项最重要的工作。网络警察要切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严厉打击计算机犯罪。
信息收集
为政保和刑警等部门提供相关的网络动态信息,及时准确地收集网络上的敌情,并给决策者作好参谋和提供信息。
现代职能
网络警察的现代职能是网络警察最鲜明的特点,因为他们的职责是进行网上搜寻,以防范和跟踪在数秒内就能犯下的、几乎不留下任何痕迹的各种不良行为和犯罪活动的幽灵。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中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7、《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8、《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9、《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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