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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签名法[编辑]


一、何谓电子签名?

 


   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通俗点说,电子签名就是通过密码技术对电子文件的签名,也可以说它就是电子印章。

  从法律上讲,签名有两个功能:即标识签名人和表示签名人对文件内容的认可。在传统商务活动中,为了保证交易的安全、真实、有效,一份书面合同或公文要由当事人或其负责人签字、盖章,以便让交易双方识别是谁签的合同,保证签字或盖章的人认可合同的内容,在法律上才能承认这份合同是有效的。而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合同或文件是以电子文件的形式表现和传递的。在电子文件上,传统的手写签名和盖章是无法进行的,这就必须依靠技术手段来替代。能够在电子文件中识别双方交易人的真实身份,保证交易的安全性和真实性以及不可抵赖性,起到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同等作用的签名的电子技术手段,称之为电子签名。

  实现电子签名的技术手段有很多种,但目前比较成熟的,世界先进国家普遍使用的电子签名技术还是“数字签名”技术。所谓“数字签名”就是通过某种密码运算生成一系列符号及代码组成电子密码进行签名,来代替书写签名或印章,对于这种电子式的签名还可进行技术验证,其验证的准确度是一般手工签名和图章的验证而无法比拟的。“数字签名”是目前电子商务、电子政务中应用最普遍、技术最成熟的、可操作性最强的一种电子签名方法。它采用了规范化的程序和科学化的方法,用于鉴定签名人的身份以及对一项电子数据内容的认可。它还能验证出文件的原文在传输过程中有无变动,确保传输电子文件的完整性、真实性和不可抵赖性。
  电子签名除了目前比较成熟的“数字签名”技术外,还包括目前正在开发的“生物识别”技术,如日本索尼公司已开发出了一种可记录用户指纹的产品,用户只需在扫描器上按下自己的指印,就可以完成签名的工作。据有关专家介绍, “生物识别”是根据个别人的独特特点,加以自动化的辨别,目前主要包括:指纹、脸形、声音、虹膜、手形、掌纹、签名辨认等。美国麻省理工学院评出的“改变未来的十大科技”中,生物识别、自然语言辨认占了两席,而这两种技术均可用于电子签名。

二、子签名法的立法背景

      电子签名法是以规范作为电子商务(也包括电子政务)信息载体的数据电文和当事人在数据电文上以电子数据形式“签名”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制度。以计算机网络和电子技术应用为依托的电子商务,具有远比传统商务更为便捷、高效、覆盖面广、交易费用低廉等明显的优势,更能适应信息时代和经济全球化的需要,因而其发展迅猛,得到日益广泛的应用。

三、《电子签名法》的主要内容

(一) 明确了《电子签名法》的适用范围

  《电子签名法》第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该条规定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精神和当事人约定优先的原则。结合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电子签名法》是否适用于民商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取决于当事人是否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以及当事人的约定是否与法律规定相悖。
  1、 如果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则《电子签名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2、 如果当事人明确约定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那么,电子签名对交易相对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3、 如果当事人事先没有明确约定是否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则电子签名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取决于交易相对方是否予以事后追认或实际予以履行。如果交易相对方事后予以追认或予以实际履行,则电子签名对交易相对方发生法律效力;反之,则不予以适用。
  4、 如果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涉及《电子签名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四种情况的(即:(1)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2)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 (3)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则不适用于《电子签名法》第三条第二款有关“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的规定。

(二) 规定了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的条件

  根据《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 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并具有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但是,当事人自行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可以从其约定。

(三)规定了数据电文具有法律效力及证据效力的条件

   《电子签名法》第四条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参考资料: 《电子商务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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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者: 付保海

最近更新:2011/6/19 10:5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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