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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股[编辑]


所谓技术股在法律理论上的概念是股东用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等作价出资入股而形成的股份。中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入股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政府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入股的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在实践中也存在以鼓励技术贡献、开发新产品推动技术进步为目的以技术投入折成的股份。技术作为一种无形资产,与其他资产一样应享有同等的待遇和权利。技术投资是一种无形资产的投资,技术股份的股权和其他资产股份的股权一样按照股份的多少来决定,技术股份占股权比例不应有限定。技术投资和资金投资合作开发新产品,两者的风险不同,资金投资的风险较技术投资风险更大。技术股和资金股股权不管各占多少比例,不应完全套用股份制的管理规定,控股权应由风险相对较大、以资金投入为主的投资者掌握。

技术股的详细解释

技术股可按股权所有者细分为法人股和自然人个人股。若按技术股股权拥有的权益细分可分为所有权股和分红权股。若按技术股股份送配权限细分,可分为干股、分红回填股和分红股。一般在组建企业时设立技术股并不是一件困难的事情,困难的是这些技术股如何分配,才更有利于于企业的发展,有利于真正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在技术股的分配问题上需要重点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确定技术股的所有者。2.使所有权和分红权适当分离。3.后续技术人员适当占有股份。在细分技术股时建议:1.技术股最好不一次分完,要留有余地。2.技术股除大部分分配给创造这项技术的主要技术人员外,还应分配给在创造这项技术中起主要作用的经营和技术管理人员。3.在有条件时应考虑扩股和配股。4.分红回填股应与现金、实物出资入股相结合,保持一定的比例,以便更好地体现风险与利润共存。5、入股之技术归新公司所有,撤除技术应赔偿损失。
国家和地方政府制订鼓励高新技术入股、占股的政策,并希望将这部分技术股恰如其分地在技术的所有者中进行分配,其目的是显而易见的。其一,希望能鼓励技术人员不断进行技术创新,不断创造出高新技术和高新技术产品。其二,希望把技术所有者的利益与企业的整体利益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以利于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留住人才,稳定人才。其三,建立一种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氛围,积聚更多的高新技术产品和高层次的科技人员,为企业的长远发展留足后劲。另一方面,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技术人员对在企业中占有一定的股份越来越关心和重视。这部分技术股如果分配不当,则不仅达不到上述目的,而且可能适得其反,使企业很快分化瓦解。

技术股细分形式:

定股

1、期权模式
股票期权模式是国际上一种最为经典、使用最为广泛的股权激励模式。其内容要点是:公司经股东大会同意,将预留的已发行未公开上市的普通股股票认股权作为 “一揽子”报酬中的一部分,以事先确定的某一期权价格有条件地无偿授予或奖励给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股票期权的享有者可在规定的时期内做出行权、兑现等选择。
设计和实施股票期权模式,要求公司必须是公众上市公司,有合理合法的、可资实施股票期权的股票来源,并要求具有一个股价能基本反映股票内在价值、运作比较规范、秩序良好的资本市场载体。
已成功在香港上市的联想集团和方正科技等,实行的就是股票期权激励模式。
2、限制性股票模式
限制性股票指上市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3、股票增值权模式
4、虚拟股票模式
定人

定人的三原则:
1、具有潜在的人力资源尚未开发
2、工作过程的隐藏信息程度
3、有无专用性的人力资本积累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公司决策、经营、负有领导职责的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或其他履行上述职责的人员)、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经邦三层面理论:
1、核心层:中流砥柱(与企业共命运、同发展,具备牺牲精神)
2、骨干层:红花(机会主义者,他们是股权激励的重点)
3、操作层:绿叶(工作只是一份工作而已)
对不同层面的人应该不同的对待,往往很多时候骨干层是我们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的重点对象。
定时

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一般不超过10年。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满,上市公司不得依据此计划再授予任何股权。
1. 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每期授予的股票期权,均应设置行权限制期和行权有效期,并按设定的时间表分批行权。
2. 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每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其禁售期不得低于2年。禁售期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和业绩目标完成情况确定激励对象可解锁(转让、出售)的股票数量。解锁期不得低于3年,在解锁期内原则上采取匀速解锁办法。
定价

根据公平市场价原则,确定股权的授予价格(行权价格)
上市公司股权的授予价格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
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
定量

定总量和定个量
定个量:
1、《试行办法》第十五条:上市公司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权,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的除外。
2、《试行办法》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股权激励预期收益水平,应控制在其薪酬总水平(含预期的期权或股权收益)的30%以内。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总水平应参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部门的原则规定,依据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确定。
定总量
1、参照国际通行的期权定价模型或股票公平市场价,科学合理测算股票期权的预
期价值或限制性股票的预期收益。
2、按照上述办法预测的股权激励收益和股权授予价格(行权价格),确定高级管理人员股权授予数量。
3、各激励对象薪酬总水平和预期股权激励收益占薪酬总水平的比例应根据上市公司岗位分析、岗位测评和岗位职责按岗位序列确定。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 互动百科 维基百科
扩展阅读: 百度百科 互动百科 维基百科 http://abc.wm23.com/zangzhi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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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者: 姜泽玉

最近更新:2014/5/22 9:4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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