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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海关监管[编辑]


一 、概念

      跨境电子商务是基于网络发展起来的,网络空间相对于物理空间来说是一个新空间,是一个由网址和密码组成的虚拟但客观存在的世界。网络空间独特的价值标准和行为模式深刻地影响着跨境电子商务,使其不同于传统的交易方式而呈现出自己的特点

二、模式

      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主要分为企业对企业(即B2B)和企业对消费者(即B2C)的贸易模式。B2B模式下,企业运用电子商务以广告和信息发布为主,成交和通关流程基本在线下完成,本质上仍属传统贸易,已纳入海关一般贸易统计。

三、、跨境电子商务的通关方式

从海关监管的角度来看,通关方式有两种:一般贸易方式通关。由于海关采取分类通关、无纸化通关等便利措施,各项政策完善,通关效率比较高。快件或邮件方式通关。通过B2C模式成交的商品大多通过快件或邮件方式通关。按照现行的管理模式,快件和邮件主要是针对个人物品,按照非贸易性质管理。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突破了传统非贸物品的范畴,需要相关监管部门研究相配套的政策措施

四、特点

          (一)全球性(Global Forum)

          (二)无形性(Intangible)

          (三)匿名性(Anonymous)

          (四)即时性(Instantaneously)

          (五)无纸化(Paperless)

           (六)快速演进(Rapidly Evolving)

五、国际以及我国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的立法现状

(一)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现状

(1)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律委员会于1996年6月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也就是通常人们所说的《电子商务示范法》,这个示范法为各国立法者提供了一整套国际电子商务规则。

(2)欧盟分别于1999年和2000年通过了《电子签名指令》和《电子商务指令》,这两部法律规范了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内容,构成了欧盟国家电子商务立法的核心和基础。随后,通过了系列指令或指南,希望通过制订电子商务政策,努力协调内部关系,并积极将其影响扩展到全球。

(3)美国在电子商务方面制定了《统一商法典》、《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和《电子签名法》等多部法律,其中,《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为美国网上计算机信息交易提供了基本的法律规范。《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属于模范法的性质,并没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但在合同法律适用方面比如格式合同法律适用等问题,融合了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了电子合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现状

      目前,我国现有与互联网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合同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及《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等,其中,仅有部分规范性文件涉及电子商务,合同法中关于“电子合同”的内容只有寥寥数条,电子商务交易的许多环节和关系处于法律调整的真空地带,根本无法满足电子商务的发展需求。 .在法律适用以及冲突调整方面,我国法律作出了相关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126条第1款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确定民事主体资格,规定自然人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法人则适用登记地法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由此可见,对于涉外电子合同的法律适用,在作出相关限制的同时,我国依然采取了合同自体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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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范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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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更新:2015/11/12 4: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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