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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自贸区优惠政策[编辑]


前海自贸区30条利好优惠政策公布

“上海自贸区海关监管创新制度将在前海蛇口自贸片区全面复制推广,深圳海关还将力推前海申请中国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吸引更多 跨境电商企业注册到前海自贸区。”21日, 深圳海关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海关支持措施政策宣讲会”上公布了30条自贸区助力政策。

关于海关监管制度创新

全面复制上海自贸区创新制度

林少滨说:“若干措施”共分五个部分,其中第一部分11条侧重海关自身改革,占比超过1/3。“ 前海蛇口自贸片区将全面复制推广上海自贸试验区海关监管创新制度,对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实施工单式核销、简化通关随附单证、集中汇总纳税、仓储企业联网监管等制度。”

“在监管执法方面,逐步由“串联执法”转为“并联执法”,提高非侵入、非干扰式查验比例。对查验没有问题的免除企业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同时,创新加工贸易监管制度,实行“一次备案多次使用”。“这类企业办理一次备案,即可开展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等多元化业务,并支持资信良好、管理规范的开展自核单耗管理试点。同时,允许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利用超过监管年限的生产设备开展委托加工业务,促进区域内外企业联动发展。”

企业主动报告违规情事可不处罚

海关还将建立企业协调员制度,畅通与企业沟通联系渠道。实施与国际海关的“经认证的经营者”互认管理,便利企业境内外通关; 前海公司注册登记实施改革,实行“一地注册全国申报”,取消自贸试验区报关企业行政许可。
同时,推进海关税收征管方式改革,试行企业自主报税、自助通关、自助审放、重点稽核的通关征管模式。创新担保方式,以企业为管理单元,推进建立与企业责、权、利和风险(或信用)等级相一致的征纳方式。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将试行企业“主动披露”制度,对企业主动报告海关未发现的违规情事,可依法视情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引导企业守法诚信、规范经营。

特殊监管区域实施内销选择性征关税

林少滨说,深圳海关还将拓展自贸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功能,在这里面的企业生产、加工并内销的货物,实施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促进其开拓国内市场、扩大内销。“支持现有特殊监管区域根据发展需要扩大面积,支持符合条件地区新设综合保税区和保税物流中心。”

关于支持新兴业态力推前海申请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

跨境电商自去年以来在前海取得较大发展,深圳海关表示,将建立海关监管系统与跨境电商平台互联互通机制,推进建立这一平台运营主体、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物流服务企业集中代理报关、纳税的机制。
此外,还支持在自贸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研发设计和高技术、高附加值产品的境内外维修等保税服务业务,以及支持国内期货交易所在这一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期货保税交割仓库,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仓单质押融资业务,根据发展需要适时扩大期货保税交割品种。

形成“前店后仓”进口消费品集散中心

“若干措施”还支持在自贸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内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并支持以保税展示叠加跨境电子商务的方式,建设进口商品展示交易中心。支持以前海进口生鲜品交易中心、进口消费品直销中心项目为重点,实现保税港区“区内仓库”和前海“区外店铺”联动,形成“前店后仓”进口消费品集散中心。
对注册在自贸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在执行现行相关税收政策前提下,可根据物流实际需要,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形成前海海工与飞机跨境租赁“双轮驱动”的发展态势。

关于粤港澳合作自贸区对港进出货物拟跨境快速通关

在粤港澳合作上,“若干措施”允许在自贸区试点航空快件国际和台港澳中转集拼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船舶开展外贸集装箱在国内沿海港口和自贸区内港口之间的沿海捎带业务试点,支持建立港澳游艇出入境监管新模式。
此外,深圳海关将支持粤港澳创新多式联运监管体系,支持深港物流跨境快速通关,逐步对自贸区与香港之间进出的货物实施跨境快速通关监管模式。不过,海关也特别强调,将培育法治化营商环境,一是重拳打击侵权违法,在知识产权上保护企业创新成果;二是开展风险防控,防止自贸试验区内渗入和滋生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音像制品及其他信息载体;三是精、准、狠地打击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8号)和《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支持和促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署加发〔2015〕113号)精神,进一步转变职能、创新制度、把好国门、做好服务,积极支持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前海蛇口片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更好地贯彻国家战略,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促进外贸发展转型升级、探索粤港澳经济合作新模式、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特制定本支持措施。

一、创新海关监管制度,促进自贸试验区贸易便利化

(一)全面复制推广上海自贸试验区海关监管创新制度。

深化复制推广上海自贸试验区海关监管创新制度工作,对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实施工单式核销、简化通关随附单证、集中汇总纳税、仓储企业联网监管等制度。继续开展海关监管制度创新,积累更多经验,进一步提升自贸试验区通关便利化水平。

(二)深化自贸试验区通关一体化改革。

深化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强化海关间协作,实现跨地区海关互联互通、互认共享,简化通关手续,提高通关效率。

(三)落实“三互”提高自贸试验区通关效率。

积极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支持自贸试验区开展“单一窗口”试点,实现信息的共享共用。深化关检合作“三个一”改革,全面推进“一站式作业”改革。整合监管设施资源,推动共建共享共用。推进口岸部门综合执法试点。

(四)创新监管查验机制。

进一步优化监管执法流程,逐步由“串联执法”转为“并联执法”。完善查验办法,增强查验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非侵入、非干扰式查验比例。对查验没有问题的免除企业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

(五)创新加工贸易监管制度。

实行“一次备案多次使用”制度,加工贸易企业办理一次备案,即可开展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等多元化业务。实施中介机构协助海关稽查、保税核查和核销制度。支持资信良好、管理规范的加工贸易企业开展自核单耗管理试点。支持开展出境加工业务试点。允许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利用超过监管年限的生产设备开展委托加工业务,促进区域内外企业联动发展。

(六)推进加工贸易全程信息化改革。

通过优化系统功能,减少人工作业环节,实现自贸试验区加工贸易企业申报无纸化,业务办理智能化和数据管理信息化。

(七)创新企业管理制度。

建立企业协调员制度,畅通海关与企业沟通联系渠道。实施与国际海关的“经认证的经营者”互认管理,便利企业境内外通关。实施企业注册登记改革,实行“一地注册全国申报”,取消自贸试验区报关企业行政许可。实行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开展企业自律管理试点。

(八)实施自贸试验区企业重点扶持计划。

对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上市公司、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成长型的中小微企业,优先纳入我关“十、百、千、万”家企业扶持计划。

(九)推进海关税收征管方式改革。

试行企业自主报税、自助通关、自助审放、重点稽核的通关征管模式。创新担保方式,以企业为管理单元,推进建立与企业责、权、利和风险(或信用)等级相一致的征纳方式;依托关银信息互通,实现涉税担保信息化管理,逐步建立涵盖所有涉税担保业务、所有通关现场的税收总担保制度。优化海关行政裁定制度实施。试行预归类决定全国互认。

(十)开展价格预审核及后续审价。

利用好审价工作的前推后移,对符合条件的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开展价格预审核和后续审价,进一步提高自贸试验区进口货物的通关效率。

(十一)试行企业“主动披露”制度。

对企业主动报告海关未发现的违规情事,可依法视情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引导企业守法诚信、规范经营,营造守法便利、违法惩戒的良好环境。

二、拓展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功能,促进自贸试验区稳增长调结构

(十二)实施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

对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加工并内销的货物,实施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集中,促进区域内企业更好地开拓国内市场、扩大内销。

(十三)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

支持现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根据发展需要扩大面积,配合前海蛇口片区管委会加快前海湾保税港区二期建设的整合优化。支持符合条件地区新设综合保税区和保税物流中心。完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政策措施,推进功能拓展和改革创新,促进保税加工、保税物流和保税服务多元化发展。支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保税货物质押融资业务。

(十四)推动区内外联动发展。

推广保税货物区间结转监管模式,允许保税货物在跨关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间流转时,实行分送集报和企业自行运输。支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外企业生产加工、物流和服务业深度融合。完善自贸试验区内海关协调配合机制,实现区内区外政策衔接,监管联动,服务高效。

(十五)推进自贸试验区信息化系统整合优化。

按照“大平台,模块化”的方式,整合自贸试验区通关、区域管理系统,实现多系统的互联互通和统一平台运作管理,发挥监管资源的集聚效应,提高通关效率。

三、支持新兴贸易业态发展,促进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

(十六)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

支持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建立海关监管系统与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互联互通机制,加强信息共享。推进建立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运营主体、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物流服务企业集中代理报关、纳税的机制。进一步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管理模式,优化通关流程,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向国务院申请设立中国(前海)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构造一个以自贸试验区为核心,以30公里为半径,以深圳机场、香港机场、香港港、大铲湾港、西部港区、深圳邮政监管处理中心等重要的跨境电商基础设施为支撑,实现“一带多点、联动发展”的深港跨境电商生态圈。

(十七)支持开展研发设计、检测维修业务。

积极支持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研发设计和高技术、高附加值产品的境内外维修等保税服务业务。支持自贸试验区开展境内外高技术、高附加值产品的维修业务试点,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

(十八)支持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

支持国内期货交易所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期货保税交割仓库,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仓单质押融资业务,根据发展需要适时扩大期货保税交割品种。

(十九)支持开展保税展示业务。

支持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内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允许符合条件的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在有效担保前提下,在本关区内开展区域外保税展示交易,促进深港澳会展业合作。支持以保税展示叠加跨境电子商务的方式,建设进口商品展示交易中心。支持以前海进口生鲜品交易中心、进口消费品直销中心项目为重点,实现保税港区“区内仓库”和前海“区外店铺”联动,形成“前店后仓”进口消费品集散中心。

(二十)支持融资租赁业务发展。

对注册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在执行现行相关税收政策前提下,根据物流实际需要,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形成前海海工与飞机跨境租赁“双轮驱动”的发展态势。

四、支持发挥区域产业优势,促进粤港澳深度合作

(二十一)支持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发挥自贸试验区高端要素集聚优势,支持建立服务于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公共服务平台和加工贸易产品内销平台,建设加工贸易产品内销后续服务基地,鼓励发展加工贸易结算业务。

(二十二)支持发展航运物流业。

允许在自贸试验区试点航空快件国际和台港澳中转集拼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船舶开展外贸集装箱在国内沿海港口和自贸试验区内港口之间的沿海捎带业务试点。支持建立自贸试验区与粤港澳海空联动机制。支持建立港澳游艇出入境监管新模式,为粤港、粤澳游艇出入境提供通关便利。支持太子湾邮轮母港建设,积极配合地方政府申报设立中国(蛇口)邮轮旅游发展试验区,研究制定太子湾邮轮母港通关便利化措施,探索出入境游客及行李的快速验放机制,优化邮轮船供物资审批手续。支持实施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支持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探索建立平行进口汽车交易与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形成以高端汽车为特色的汽车平行进口贸易中心。

(二十三)推进国际转运监管模式优化。

推进对自贸试验区港区国际转运货物监管模式的优化和简化,推进水运转关无纸化业务模式改革,开展西部港区水运转关无纸化试点。

(二十四)提升自贸试验区港区辐射力。

推进在自贸试验区内实现不同关区代码(5304、5349)舱单、报关单申报数据的互通共享,助力西部港区码头资源互补。试行自贸试验区已放行的出口货物“先装船后改配”,通过将船代发送“改船报文”的手续性作业后置,实现已放行出口货物可24小时改船作业。

(二十五)支持发展现代服务业。

支持承接服务外包,推进软件研发、工业设计、信息管理等业务发展。鼓励跨国公司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研发中心、销售中心、物流中心、结算中心和营运中心。

(二十六)创新粤港澳快速通关模式。

支持粤港澳创新多式联运监管体系。支持深港物流跨境快速通关,逐步对自贸试验区与香港之间进出的货物实施跨境快速通关监管模式,促进自贸试验区与香港之间物畅其流。

(二十七)推进粤港澳海关合作。

创新粤港澳口岸通关模式,推进建设统一高效、与港澳联动的口岸监管机制。加快推进粤港、粤澳海关之间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五、培育法治化营商环境,维护自贸试验区贸易秩序公平公正

(二十八)依法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维护企业创新成果。

加大对自贸试验区内企业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力度,助推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支持自贸试验区国内外知识产权资源集聚,有效打击侵权违法行为。

(二十九)依法开展风险防控,维护国家意识形态安全。

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加强实际监管,有效防控风险,防止自贸试验区内渗入和滋生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音像制品及其他信息载体。

(三十)依法打击走私,维护自贸试验区健康发展环境。

根据自贸试验区发展运行特点,加强执法统一性和规范性,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认真研究可能出现的风险隐患,确保安全高效管住,精、准、狠地打击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促进自贸试验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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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更新:2015/11/12 12:4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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