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营销教学网站 www.wm23.com 2005-02-19)
摘要:在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同时,传统的知识产权法面临着如何认定电子商务中的侵权行为,以及如何保护电子商务中出现的新的知识产权等问题。为解决这些新问题,国际社会一方面通过制定新的公约加以协调,另一方面要求各国知识产权法做出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全球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
关键词:知识产权;电子商务;侵权行为;版权保护
【本文来源】:学习与探索 2004年第1期
【本文作者】:王鑫刚,王玉春
【本文分三个部分】:
二、域名抢注问题及其解决方法;
三、电子商务中的版权保护问题。
二、域名抢注问题及其解决方法
域名是连接到因特网上的计算机的地址,设计域名的初衷是便于计算机联网和网上通讯联系,然而,因其易记方便,被广泛用作一种商业标示符号。商业组织已经意识到网站作为发展电子商务的基本手段的巨大潜力,尽量使用商标、商号和其他公司标志性词语作为其网站的域名,以吸引原有消费者,扩大网上市场的知名度。商业组织的域名也被普遍用在广告宣传中,作为该商业组织已经在网上占有一席之地的标志。因此,单个厂商参与全球电子商务的前提是在因特网上注册域名。
域名系统的技术特征决定了域名的惟一性,因此,有些别有用心的人就想出了将他人的知名商标、商号或其他标志(例如上市公司简称) 注册为域名,再以高价将这些域名卖给其知识产权的所有人的主意。但在有些情况下,域名注册人并无抢注之心,而是出于自身原因使用了某个域名,偶然与他人以英文字母形式表示的注册商标或使用商标相同或相似,即域名与商标发生冲突,或产生淡化商标的作用。前者属于恶意抢注,域名抢注者就如同信息高速路上的车匪路霸,对网络上电子商务的发展非常有害。这种行为已经在美国、英国等国受到了法律制裁,那些注册了几十、上百个他人的知名商标或企业名称的抢注者都被迫将抢注的域名还给知识产权的所有人。而后者纯属域名引发的权利冲突,对其纠纷的解决,首先须给域名“正名”,给予域名知识产权的地位和相应的法律保护,然后就域名与注册商标之间的关系制定法律规则。这样,域名与商标的冲突就不难解决。
现在还没有明确的国内或国际的知识产权法来保护域名。这种“无法”状态会妨碍全球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美国商务部电信与信息司于1998 年初公布的《因特网名称与地址的技术性管理的改进方案》列举了七方面问题,只有真正地把握住这些问题的症结,并能从技术、法律两方面得以解决,才能说有关域名的知识产权立法是完善的。目前,现有的国际知识产权法缺乏保护域名的专门制度,但是, 《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和TRIPS 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简称) 等主要的国际知识产权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与规则,可能对建立域名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起指导作用。因特网国际协会与美国的以及全球产业界、因特网用户等最近也已达成初步协议,成立新的全球性管理顶级域名机构。这说明国际社会正在加紧努力,协调这一基础性领域内错综复杂的问题。
为探寻符合国际标准和适合中国国情的域名制度,1997 年5 月30 日,国务院信息办印发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简称《域名管理办法》) ,制定了10 项规定,这与美国的管理模式相似。
[一、电子商务中的商标侵权及其保护;三、电子商务中的版权保护问题。]
关于电子商务论文的说明:
电子商务论文栏目所有内容均选自各种报纸、刊物、专业网站等公开发表的专业文章,所有文章的版权属于原作者所有,网络营销教学网站选择这些网络营销论文仅为网络营销教学和研究提供帮助,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并且尽可能取得原作者的许可,选编的所有参考文章均明确说明原作者、原始来源等版权信息,如果某些内容的版权信息有误,或者原作者不同意本站转载和介绍,请与本站联系,我们将根据著作权人的要求立即更正或者删除有关内容。【详见网络营销教学网站版权声明的相关条款】
网络营销论文资料由网络营销教学网站免费获取,同样供读者免费下载、免费阅读。网络营销教学网站选择发布的网络营销相关研究文章不代表网络营销教学网站的观点.
来源:wm23.com(2016/1/12)